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D&K9!z"]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发现自己很烦这样的内容) e/x 9@1s# 限制类: #X``^
(1)技术水平落后的;
L;g2ZoqIr0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g~Q: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8"8s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2h<_?GM\s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FL'8!e< 禁止类: L$"x*2[A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
社会公众利益的;
WoNJF6=?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
SMr l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U~Li/+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L~h:>I+pG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F5H*z\/={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ZG(T$dI 关注点: `=V1w4J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SJc*Rl> 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Mqs3$ 个人理解:涉及出口有“升级”:全部允许升鼓励,七成限制变允许(省批)。务必卡死限制类 -;6uN\gq K&{ _s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doc (41 K) 下载次数: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