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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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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Y<v55m-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发现自己很烦这样的内容) 25L{bcng 限制类: u+_#qk0NfK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 OTpGl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NL 37Y{b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SYN$?.Mp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y(k2p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L=$WxdPU 禁止类: PR+!CFi&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YaU A}0cW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XvdhPOMy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j0V/=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EX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QS}=oOR@k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m>e!P>%u 关注点: 0CROq}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H &JKja}` 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CvN~ 个人理解:涉及出口有“升级”:全部允许升鼓励,七成限制变允许(省批)。务必卡死限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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