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帖
- 826
- 学分
- 6180
- 经验
- 108
- 精华
- 78
- 金币
- 85
|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Vut.oB$
~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发现自己很烦这样的内容) a"1$z`ln 限制类: q-3KF (1)技术水平落后的; 4
?c1c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q}1$OsM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bT*4Qd4W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8{_;-f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J35~ 禁止类: 7lj-Z~1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Z
{CL!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qlxW@|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uHIWbF<0oo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kJERvy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SBoF(0<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J-ZM1HoB 关注点: =dw1Q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Z/{Z[@ 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w:LCm `d 个人理解:涉及出口有“升级”:全部允许升鼓励,七成限制变允许(省批)。务必卡死限制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