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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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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AQa;D2B$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发现自己很烦这样的内容)
tp3]?@0 限制类: "~^#{q (1)技术水平落后的; z~y=(T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ilpP"B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C.s%m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u?+i5=N9{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YqSkz|o}m 禁止类: {e'V^l.v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2?S ua/LD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sAec*Q(R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Uc<j{U
,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oz[:
T3oE>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cczV}m2)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ty*LQT 关注点: HbXYinG%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N()P 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q 个人理解:涉及出口有“升级”:全部允许升鼓励,七成限制变允许(省批)。务必卡死限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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