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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CPA经济法查漏补缺: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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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1-11-15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C{N4Ni^Z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发现自己很烦这样的内容) %v UUx+  
限制类: tg<bVA)E'J  
(1)技术水平落后的; l9 n$cv^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Jgy6!qUn_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cfy9wD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sXYXBX[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 _2#7Xs  
禁止类: V7vojm4 O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N:QB}7'_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mUO:*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cF i &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V''?@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_>^Y0C[?5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i'KGL  
关注点: i_nUyH%b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q(BRJ(  
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rddn"~lm1  
个人理解:涉及出口有“升级”:全部允许升鼓励,七成限制变允许(省批)。务必卡死限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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