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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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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Z/h|\SyJ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发现自己很烦这样的内容) L#!$hq9{_ 限制类: }DHUTP2;yz (1)技术水平落后的; jzMg'z/@J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GMe0;StT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Et,TF\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4HlRGH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H:{?3gk.P3 禁止类: l=NAq_?N\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5{>>,pP&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H2#H7!H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h9W\Se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tUv3jq)n%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RJwb@r<v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D:)~%wu Lt 关注点: Z/c_kf[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V@z&n0P6 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 yYvYc 个人理解:涉及出口有“升级”:全部允许升鼓励,七成限制变允许(省批)。务必卡死限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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