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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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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o^]-,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发现自己很烦这样的内容) KA{Y*m^7 限制类: ^p7Er! (1)技术水平落后的; SJI+$L\'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cW, 6MAQo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F
;dUqXUu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h3L{zOff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DU[vLe|Z 禁止类: 0 Pa\:^/6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r \]iw v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6t
6#<ts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K5q9u-7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KbF,jm5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5eSmyj-W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C2,?6! 关注点: &mp@;wI6@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JS1''^G&. 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BH
Pjp> 个人理解:涉及出口有“升级”:全部允许升鼓励,七成限制变允许(省批)。务必卡死限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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