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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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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J@Y=#G$2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发现自己很烦这样的内容) 5C/W_H+9iK 限制类: Uu{I4ls6B (1)技术水平落后的; 'D8WNZ8Q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Ac <A.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v @R]9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aEVBU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q4<3 O"c1 禁止类: L,| 60*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_OKw?Zi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I0=YIcH5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_rXTHo7P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Mxn
>WCPo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s<[%76Y!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ozF>2`K
} 关注点: ;sCf2TD,_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s_-G`xT>{ 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gk<_7` 个人理解:涉及出口有“升级”:全部允许升鼓励,七成限制变允许(省批)。务必卡死限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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