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帖
- 826
- 学分
- 6180
- 经验
- 108
- 精华
- 78
- 金币
- 85
|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k\Ivd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发现自己很烦这样的内容) b{Srd3 限制类: xS.Rpx/8 (1)技术水平落后的; vxuxfi8x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y%UIzf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q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I#lvaoeN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f;CT6$ 禁止类:
}#0MJ6L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J+d"n(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70pt5O3]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OS|uZ<"Rq3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lmZ{a6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f??O|O3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F>N3GPRl 关注点: V.<$c1#=$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55lL aus 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p]F q, 个人理解:涉及出口有“升级”:全部允许升鼓励,七成限制变允许(省批)。务必卡死限制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