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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CPA税法精华笔记:契税税收优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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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1-11-14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学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4) —
q-[@$9AS  
契税税收优惠(熟悉,能力等级2 3EV;LH L  
(一)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zvYq@Mhr  
;,C)!c&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
y6ECdVF  
免征
y?[ v=j*U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s1M Erd  
免征
q!{y&.&\  
承受荒山(沟、丘、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
oibsh(J3  
免征
j@W.&- _  
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
bZnuNYty75  
免税
r54&XE]O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
@oNH@a j%  
酌情减免
Od)Uv1  
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EeD5{*  
省级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PXK7b2fE.  
(二)契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DW~BS3  
特殊行为
具体情况
优惠
fV &KM*W*@  
企业公司制改造
8;d:-Cp  
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8ZM?)# `@{  
免征
Fu SL}P  
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股份占50%以上的新设公司,承受原国有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
)#BMTKA^  
企业股权重组
X@$f$=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
Upc+Ukw  
免征
K{x\4  
企业合并
$yn];0$J  
合并的企业承受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的
<>dT64 R|  
免征
=!kk|_0%E  
企业分立
m4TE5q%3  
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土地、房屋权属的
ujDd1Bxf?  
不征
9i'jj N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
H35S#+KX  
被售企业法人注销,且买受人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承受所购企业土地的
Y#!UPhg<  
减半征收
00G%gQXk,  
被售企业法人注销,且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
FK:;e lZ  
免征
cGtO +D E  
企业关闭、破产
O- ew%@_  
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
vL|SY_:4  
免征
Of- Rx/  
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
aO]ZZleNS  
减半征收
~T ]m>A!  
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
D2< fw#  
免征
aUzBV\Yd}  
房屋的附属设施
1 9&<|qTz  
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
y[`l3;u:'  
征收契税
$&y%=-]|  
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动的
)2pbpbWX>  
不征
$h5xH9x ;  
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
_4rFEYz$d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
=q>'19^Jx  
不征
'= _/1F*q  
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的
t`WB;o!  
征收契税
~c8? >oN(  
其他
V `b2TS  
国务院批准债转股企业,债转股后新设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
3 *d"B tg  
免征
O}tZ - 'T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政策性划拨中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RS"H8P 4W  
不征
VC u{&Sh*  
企业改制重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拨的
:j5n7s?&=y  
不征
" W!M[qBW  
拆迁居民新置住房
;,$NAejgd  
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部分的
k >F'ypm  
免征
E4gYemuN  
超过拆迁补偿款部分的
{G|,\O1  
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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