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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税法精华笔记:契税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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饼饼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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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4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学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4) —
K20n355uE
契税税收优惠(熟悉,能力等级
2
)
H[@uE*W
(一)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F8Z<JcOI
~mOGNf?f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
6%H8Qv
免征
4*&x% ~*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A@bWlwfl
免征
^_9 ^iL
承受荒山(沟、丘、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
?{?mAbc
免征
?aEBS
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
n{d}] V@
免税
P0~3<h?U8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
`I ,A7b
酌情减免
Jy@cMq2
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wXPNfV<(2
省级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QXv[%k
(二)契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G]E$U]=9r:
特殊行为
具体情况
优惠
BF<7.<,
企业公司制改造
/*`BGNkYY
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O_K@\<;~
免征
\#1!qeF
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股份
占50%以上
的新设公司,承受原国有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
6[$kEKOY=
企业
股权
重组
sSd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
资产
投资
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
85%以上
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
Fkuq'C< |Y
免征
M$ep.<Z1|
企业合并
7Ro7/PT(
合并的企业承受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的
Re5m
免征
)&1yt4 x6%
企业分立
s=(~/p#M
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土地、房屋权属的
z{d] ,M
不征
E$.|h;i]Q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
9-o{[
被售企业法人注销,且买受人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承受所购企业土地的
p|,K2^?Y
减半征收
2_vE
被售企业法人注销,且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
Ky|Hi3?
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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