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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今日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和《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0\Y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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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细则中将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s9i|mVtm8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K62LSR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H[u7*%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B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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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b=YlUL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C^;OjAg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 :VC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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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一并公布。 VO_dA4C}z
上述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