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y#oB
财政部今日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和《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8L3"c
Cc:m~e6r
在细则中将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ZbJUOa?WF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L3M]06y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zT|]!',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h(hb?f@1:
将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PgZ~of&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tZPS`c'_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8$!/Zg
iY~9`Q1E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一并公布。 [{F8+a^
上述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