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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今日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和《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O<JV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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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细则中将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sT?Qlj'Zd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m{;yOQdsC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TSt-#c4B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U{^L{1Gx
将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xV:.)Dq9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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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 E1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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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一并公布。 [9u/x%f(
上述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