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c7q
财政部今日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和《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Ik4
A]o4Mf0>I
在细则中将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3"@g]
e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U@f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G:IP? z]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VSM7T
将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r37[)kJ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pKT2^Q}-h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G.\l qYrXU
hmC*^"C>U=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一并公布。 5o)Y$>T0
上述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