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W%=;!
财政部今日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和《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FQ?H%UcW
[(`T*c.#.X
在细则中将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d9VV&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i[^?24~ c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DSy,#yA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tQ,2RT
将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oULtQ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uwWfL32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788q<7E
(J<@e!@NE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一并公布。 t_,iV9NrZ
上述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