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切换到宽版
  • 1741阅读
  • 1回复

[求助问答]关于营业税的一个问题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jump
 
发帖
5
学分
133
经验
20
精华
0
金币
10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1-10-11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学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4) —
销售不动产: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T WYO  
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中视同销售有一条是: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xt\|Lt  
这两条不是矛盾了吗?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 要不要交营业税啊?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离线lzw3511

发帖
253
学分
5374
经验
18
精华
7
金币
16
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11-10-12
回 楼主(jump) 的帖子
>pn5nn1a  
1、问题的第一段“销售不动产: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为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已失效。 t.WWahNyY  
2、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规定: }N<> z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QAMCu(>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G[5z3  
\Lu] %}  
3、新法规 执行近一年后,2009年9月27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 -|~tZuf  
“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4Fpu68y  
(一)离婚财产分割; ygquQhf5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y3thZ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 H(o=39s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rfS kQT  
七、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多征税款应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x>=8~wIK  
9n[ovX 7n!  
    从上述可见,现行的情况是: gT~Yn~~b  
    1、单位 无偿赠送房地产的行为一律征收营业税。 2k$~Mv@L  
    2、个人 无偿赠送房地产的行为分两种情况: s>^$: wzu  
    (1)属于财税[2009]111号里提到的那四种情况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pGRauq  
    (2)除上述(1)外的情况,必须征收营业税。 ;J3 (EB  
个人理解,不知准确与否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温馨提示:欢迎交流讨论,请勿纯表情!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