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xa1H< 1、问题的第一段“销售不动产: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为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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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规定:
p9-K_dw3X@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k|wX[Fu~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63IM]J R.<g3"Lm> 3、新法规 执行近一年后,2009年9月27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
@`9]F7h5W “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B&:X) (一)离婚财产分割;
f]srRYSR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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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y!xA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A|{(/G2*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sK?twg;D*| 七、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多征税款应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l+0oS'`V*L )zDCu` 从上述可见,现行的情况是:
4;2uW#dG" 1、单位 无偿赠送房地产的行为一律征收营业税。
JNnDts*w 2、个人 无偿赠送房地产的行为分两种情况:
g*+>H1} (1)属于财税[2009]111号里提到的那四种情况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sc#qwQ# (2)除上述(1)外的情况,必须征收营业税。
5*u+q2\F 个人理解,不知准确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