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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问答]关于营业税的一个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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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ju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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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1-10-11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学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4) —
销售不动产: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a0jzt!ci  
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中视同销售有一条是: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c&Nm _)  
这两条不是矛盾了吗?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 要不要交营业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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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lzw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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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11-10-12
回 楼主(jump) 的帖子
1--Ka& H  
1、问题的第一段“销售不动产: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为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已失效。 gfKv$~  
2、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规定: $EL:Jx2<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x.sC015Id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OlgM7Vrl  
!;K zR&  
3、新法规 执行近一年后,2009年9月27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 7nsovWp  
“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q0b*#j  
(一)离婚财产分割; 1B@7#ozWA?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xUTTRJ(\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i1K$~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oU%*  
七、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多征税款应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Cz AO  
MY ^o0N  
    从上述可见,现行的情况是: e-%q!F(Bf  
    1、单位 无偿赠送房地产的行为一律征收营业税。 /t*Q"0X5  
    2、个人 无偿赠送房地产的行为分两种情况: =&<d4'(Qk  
    (1)属于财税[2009]111号里提到的那四种情况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m2?fP\  
    (2)除上述(1)外的情况,必须征收营业税。 T^A[m0mk  
个人理解,不知准确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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