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y. /1`X
1、问题的第一段“销售不动产: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为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已失效。
z7z9lDS 2、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规定:
5i}g$yjZ<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R!
n7g8I%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Bt#'6:: VT-%o7%N 3、新法规 执行近一年后,2009年9月27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
PJ=| g7I “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I
_fAh] (一)离婚财产分割;
l8J2Xd @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aI=Q_}8-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I5Ty@
J#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0ltq><?
七、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多征税款应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4e?bkC S&.xgBR 从上述可见,现行的情况是:
_;%l~q/
1、单位 无偿赠送房地产的行为一律征收营业税。
y\4/M6 2、个人 无偿赠送房地产的行为分两种情况:
CbXSJDs (1)属于财税[2009]111号里提到的那四种情况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TyA
1Qk\ (2)除上述(1)外的情况,必须征收营业税。
&*E! %57 个人理解,不知准确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