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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注册会计师《会计》第十二章知识点:关联方的披露要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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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jim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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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1-08-06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学会计 移动到本区(2012-07-05) —
知识点十四、关联方的披露要求 j Oxnf%jl  
  (1)当关联方之间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时,无论关联方之间有无交易,均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资料: [-nPHm ZV[  
  ①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其中,注册资本应当披露年初数、本年增加数、本年减少数和年末数。 0)9n${P7d  
  ②企业的主营业务 ql_,U8Jw  
  ③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qxDCuxq  
  (2)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系,只有在发生交易的情况下,才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常见的交易要素有: LiJ./  
  A.交易金额或相应比例; GP=bp_L  
  B.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a.XMeB  
  C.定价政策; !*,m=*[3  
  D.未结算应收项目坏账准备金额。 PWS5s^WM  
  (3)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含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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