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十四、关联方的披露要求 iAAlld1
(1)当关联方之间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时,无论关联方之间有无交易,均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资料: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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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其中,注册资本应当披露年初数、本年增加数、本年减少数和年末数。 +zup+=0e
②企业的主营业务 ,*Z:a4
③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BJ4``*k
(2)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系,只有在发生交易的情况下,才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常见的交易要素有: #MhieG5
A.交易金额或相应比例; $6 A91|ZSQ
B.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x\m?* 5p
C.定价政策; oA1d8*i^E
D.未结算应收项目坏账准备金额。 xf?6_=
(3)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含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