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十四、关联方的披露要求 uYF_sf
(1)当关联方之间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时,无论关联方之间有无交易,均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资料: #VtlXr>G
①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其中,注册资本应当披露年初数、本年增加数、本年减少数和年末数。 D[ny%9 :
②企业的主营业务 {l![{
③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Sa6}xe."M,
(2)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系,只有在发生交易的情况下,才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常见的交易要素有: .Q4EmpByCg
A.交易金额或相应比例; dYW19$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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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V9][a
C.定价政策; ob-y {x,R
D.未结算应收项目坏账准备金额。 hK?u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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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含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