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G1t\Q-|l0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IC{eE
(一)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z{JgD/
以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_UE)*l m+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Z j]~|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S.B<pjgt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Sp}D;7
以权利实现方式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7f<EoSK
(四)对世权与对人权 Iu~\L0R427
以权利效力所及范围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对世权与对人权。 lT\a2.E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P^MOx4
以权利可否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H* ,,^
(六)主权利与从权利 T,fI BD:
以权利相互间的依存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q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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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原权与救济权 zJ+8FWy:S
在具有原生与派生关系的几项权利中,依权利相互间的地位为标准可划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Obw?_@X
(八)既得权与期待权 Bb&^{7
以权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备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FtufuL?JS
三、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nFX_+4V2
(一)民事权利的取得 d|Gl`BG
权利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情形。 *F>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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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权利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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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变更,是权利存续中其形态发生变化的情形。包括权利的内容、效力或主体的变更。 Vh3Ijn
(三)民事权利的消灭 E6Rz@"^XV
民事权利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形。 #B'aU#$u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Z; jhR,
民法关于权利的保护,体现在救济权制度上,即赋予当事人救济权,而且确立方便可靠的程序,确保救济权的行使。一是许可权利人依靠自身力量行使救济权的自力救济程序,二是许可权利人通过国家的专门帮助行使救济权的公力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