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f:5w^A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4SFD3$&
(一)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bz~-uHC
以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Z6b3gV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C%P"Ds=w0N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saJfr x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ON!l9n
以权利实现方式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g(:y_EpmLH
(四)对世权与对人权 2#Au6BvX
以权利效力所及范围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对世权与对人权。 ~P5!VNJ;r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w?AE8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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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利可否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TBQ`:`g^m
(六)主权利与从权利 2="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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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利相互间的依存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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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原权与救济权 K@{jY\AZNx
在具有原生与派生关系的几项权利中,依权利相互间的地位为标准可划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s8``U~D
(八)既得权与期待权 ,gU9ywg
以权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备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k'I?:'
三、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p Nu13o~
(一)民事权利的取得 0nAeeVz|
权利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情形。 tS2lex%
(二)民事权利的变更 lb1(1|#
权利变更,是权利存续中其形态发生变化的情形。包括权利的内容、效力或主体的变更。 -X4`,0y%{O
(三)民事权利的消灭 e_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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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形。 Y@.> eS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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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关于权利的保护,体现在救济权制度上,即赋予当事人救济权,而且确立方便可靠的程序,确保救济权的行使。一是许可权利人依靠自身力量行使救济权的自力救济程序,二是许可权利人通过国家的专门帮助行使救济权的公力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