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sYTz6-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D(cD8fn,J
(一)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n|si#
以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HKN|pO3v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_S!^=9bJ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Y<<e<z: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Bz+oMN#XJ
以权利实现方式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zcpL[@B
(四)对世权与对人权 0Q3U\cDr
以权利效力所及范围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对世权与对人权。 o$_0Qs$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UhB+c
以权利可否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jUA]hJ/
(六)主权利与从权利 w+$$uz
以权利相互间的依存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l;F"m+B!$
(七)原权与救济权 3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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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有原生与派生关系的几项权利中,依权利相互间的地位为标准可划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i.@q}c~E
(八)既得权与期待权 +]l?JKV
以权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备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2,~'Zk
三、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a=S &r1s>
(一)民事权利的取得 O[X*F2LC4
权利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情形。 /E>;O47a
(二)民事权利的变更 VP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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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变更,是权利存续中其形态发生变化的情形。包括权利的内容、效力或主体的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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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权利的消灭 #83
民事权利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形。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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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vf?
民法关于权利的保护,体现在救济权制度上,即赋予当事人救济权,而且确立方便可靠的程序,确保救济权的行使。一是许可权利人依靠自身力量行使救济权的自力救济程序,二是许可权利人通过国家的专门帮助行使救济权的公力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