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切换到宽版
  • 1280阅读
  • 0回复

2012注税《税收相关法律》预习:民事权利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jimson
 
发帖
2284
学分
13702
经验
13
精华
1
金币
45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1-07-29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注册税务师考试 移动到本区(2012-05-15) —
关键词: 201注税2012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G1t\Q-|l0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IC{eE  
  (一)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z{JgD/  
  以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_UE)*l m+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Zj]~|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S.B<pj gt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Sp}D ;7  
  以权利实现方式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7f<EoSK  
  (四)对世权与对人权 Iu~\L0R427  
  以权利效力所及范围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对世权与对人权。 lT\a2.E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P^MOx4  
  以权利可否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H* ,,^  
  (六)主权利与从权利 T,fI BD:  
  以权利相互间的依存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qn2 xrV  
  (七)原权与救济权 zJ+8FWy:S  
  在具有原生与派生关系的几项权利中,依权利相互间的地位为标准可划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Obw?_@X  
  (八)既得权与期待权 Bb&^ {7  
  以权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备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FtufuL?JS  
  三、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nFX_+4V2  
  (一)民事权利的取得 d|Gl`BG   
  权利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情形。 *F>v ]8  
  (二)民事权利的变更 L.xZ_ 6  
  权利变更,是权利存续中其形态发生变化的情形。包括权利的内容、效力或主体的变更。 Vh3Ijn  
  (三)民事权利的消灭 E6Rz@"^XV  
  民事权利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形。 #B'aU#$u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Z;jhR,  
  民法关于权利的保护,体现在救济权制度上,即赋予当事人救济权,而且确立方便可靠的程序,确保救济权的行使。一是许可权利人依靠自身力量行使救济权的自力救济程序,二是许可权利人通过国家的专门帮助行使救济权的公力救济程序。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温馨提示:欢迎交流讨论,请勿纯表情!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