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_2eL3xXha.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RI77b:pX
(一)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TZ:dY x
以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9-?kamA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6*{P!H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L/: u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a; 0$fRy
以权利实现方式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u_S>`I
(四)对世权与对人权 (d-j/v*4
以权利效力所及范围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对世权与对人权。 W97
&[([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l5_%Q+E_
以权利可否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nb|"dK
|
(六)主权利与从权利 JmVha!<qk
以权利相互间的依存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1I U*:Z;Rz
(七)原权与救济权 Oxf,2r
在具有原生与派生关系的几项权利中,依权利相互间的地位为标准可划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h9
3
(八)既得权与期待权 XJf1LGT5
以权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备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2@f E!
三、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Ps{}SZn
(一)民事权利的取得 hH@pA:`s
权利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情形。 cH$Sk
(二)民事权利的变更 As*59jkB
权利变更,是权利存续中其形态发生变化的情形。包括权利的内容、效力或主体的变更。 2BIOA#@t
(三)民事权利的消灭 UjQi9ELoJ
民事权利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形。 #FV `*G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Tv^BYQAZ
民法关于权利的保护,体现在救济权制度上,即赋予当事人救济权,而且确立方便可靠的程序,确保救济权的行使。一是许可权利人依靠自身力量行使救济权的自力救济程序,二是许可权利人通过国家的专门帮助行使救济权的公力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