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Pjjb:2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Apc$0ZsN
(一)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lzN !!B!
以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d*8 $>GA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OR1DYHHT/1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N(= 3Cj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SAC%PD
以权利实现方式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ww|&-W9
(四)对世权与对人权 `4?~nbz
以权利效力所及范围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对世权与对人权。 =ac_,]z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2&mGT&HAVA
以权利可否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 "su3z
(六)主权利与从权利 t_z>Cl^u
以权利相互间的依存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p(h]T32
(七)原权与救济权 B Xms;[
在具有原生与派生关系的几项权利中,依权利相互间的地位为标准可划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NjzgZ~]P
(八)既得权与期待权 J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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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备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olB)p$aH#
三、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Q&nkB"B
(一)民事权利的取得 gN8hJG'0
权利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情形。 `_I@i]i^
(二)民事权利的变更 Y_&g="`Q
权利变更,是权利存续中其形态发生变化的情形。包括权利的内容、效力或主体的变更。 5@IB39
(三)民事权利的消灭 "xI"
民事权利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形。 RcG0 8p.)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_aM`%q?Fj
民法关于权利的保护,体现在救济权制度上,即赋予当事人救济权,而且确立方便可靠的程序,确保救济权的行使。一是许可权利人依靠自身力量行使救济权的自力救济程序,二是许可权利人通过国家的专门帮助行使救济权的公力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