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T&u!{82j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StZRc\k
(一)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j]B$(pt
以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9 WeXG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e#6&uFce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f!'i&b@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rrY{Jf9>
以权利实现方式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2]NAs9aZ
(四)对世权与对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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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利效力所及范围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对世权与对人权。 k<'vP{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wjB)Mae
以权利可否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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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权利与从权利 7#9'2dI
以权利相互间的依存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nG^M 2)(8
(七)原权与救济权 9j?hF$L"
在具有原生与派生关系的几项权利中,依权利相互间的地位为标准可划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 ~LU 'j
(八)既得权与期待权 5'kTe=
以权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备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R'9@A\7#
三、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s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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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权利的取得 P"=UI$HN
权利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情形。 /s8%02S
(二)民事权利的变更 B!r48<p
权利变更,是权利存续中其形态发生变化的情形。包括权利的内容、效力或主体的变更。 0"kE^=
(三)民事权利的消灭 2rj/wakd
民事权利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形。 3KG) 6)1*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hdf8U
民法关于权利的保护,体现在救济权制度上,即赋予当事人救济权,而且确立方便可靠的程序,确保救济权的行使。一是许可权利人依靠自身力量行使救济权的自力救济程序,二是许可权利人通过国家的专门帮助行使救济权的公力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