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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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oW@gQ
(一)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0@+8%^>;
以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N9xLm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VR_ bX|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Y2&v956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K7v1+
以权利实现方式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t^1c^RpTb
(四)对世权与对人权 *S4*FH;8
以权利效力所及范围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对世权与对人权。 ~WG#Zci-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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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利可否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rhe;j/ /`
(六)主权利与从权利 $:MO/Suz{
以权利相互间的依存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ocT.2/~d
(七)原权与救济权 v><uHjP
在具有原生与派生关系的几项权利中,依权利相互间的地位为标准可划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i&?do{YQ)
(八)既得权与期待权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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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备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JMq00_
三、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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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权利的取得 Ju7nvxC
权利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情形。 ,M&[c|
(二)民事权利的变更 8o;9=.<<~u
权利变更,是权利存续中其形态发生变化的情形。包括权利的内容、效力或主体的变更。 ?(CMm%(8
(三)民事权利的消灭 .v:K`y;f\(
民事权利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形。 URD<KIN>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i3} ^j?jA2
民法关于权利的保护,体现在救济权制度上,即赋予当事人救济权,而且确立方便可靠的程序,确保救济权的行使。一是许可权利人依靠自身力量行使救济权的自力救济程序,二是许可权利人通过国家的专门帮助行使救济权的公力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