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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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2/*u$~
(一)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w li cuY?
以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Jr!BDg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 f! M"@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SUUNC06V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Y.Zd_,qy
以权利实现方式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wu.l-VmGp)
(四)对世权与对人权 +<1 |apS1
以权利效力所及范围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对世权与对人权。 k)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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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v]V N'Hs?
以权利可否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8D )nM|
(六)主权利与从权利 `MSig)V
以权利相互间的依存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1X2j%qI&
(七)原权与救济权 UUV5uDe>i
在具有原生与派生关系的几项权利中,依权利相互间的地位为标准可划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y8~OkdlN#
(八)既得权与期待权 n>ui'}L
以权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备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XvaIOt>A
三、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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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权利的取得 (I}owr 5:
权利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情形。 .kBkYK8*t
(二)民事权利的变更 @.W; 3|~qc
权利变更,是权利存续中其形态发生变化的情形。包括权利的内容、效力或主体的变更。 ;0 B1P|7zK
(三)民事权利的消灭 5I2,za&e
民事权利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形。 Gw<D'b)!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uK>pET
民法关于权利的保护,体现在救济权制度上,即赋予当事人救济权,而且确立方便可靠的程序,确保救济权的行使。一是许可权利人依靠自身力量行使救济权的自力救济程序,二是许可权利人通过国家的专门帮助行使救济权的公力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