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t; ~:A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nqwAQhzy(
(一)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mp*>sNr6
以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t@1]&jw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3%.#}O,(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DJgTA]$&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yQ{l\
以权利实现方式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5@^ dgq
(四)对世权与对人权 u%~igt@x
以权利效力所及范围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对世权与对人权。 &\apwD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j"AU z)x
以权利可否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kcb.Wz~=
(六)主权利与从权利 NPFpq,P>
以权利相互间的依存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iMLuewK
(七)原权与救济权 lNQcYv
在具有原生与派生关系的几项权利中,依权利相互间的地位为标准可划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JH: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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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既得权与期待权 2tal
以权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备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5jUYN-$GO
三、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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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权利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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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情形。 MwmUgN"g
(二)民事权利的变更 0ez(A
权利变更,是权利存续中其形态发生变化的情形。包括权利的内容、效力或主体的变更。 {uGP&cS~(
(三)民事权利的消灭 sZW^!z
民事权利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形。 $H+VA@_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u|4$+QiD
民法关于权利的保护,体现在救济权制度上,即赋予当事人救济权,而且确立方便可靠的程序,确保救济权的行使。一是许可权利人依靠自身力量行使救济权的自力救济程序,二是许可权利人通过国家的专门帮助行使救济权的公力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