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DDQ}&`s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FeoI+KA
(一)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nF|n+m
以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Gop-Vi/~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bc=,$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L[lX?g?Ob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U$v|c%6
以权利实现方式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Z<L}ur
(四)对世权与对人权
rR]U Ff
以权利效力所及范围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对世权与对人权。 7aRtw:PQn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S"'0lS
以权利可否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Zck1
(六)主权利与从权利 _HF66
)X7
以权利相互间的依存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_; !7:'J
(七)原权与救济权 {,NGxqhE
在具有原生与派生关系的几项权利中,依权利相互间的地位为标准可划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pqe7a3jr
(八)既得权与期待权 pMB!I9q
以权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备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J|,Uu^7`
三、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Su?e\7aj
(一)民事权利的取得 .2"-N5Z
权利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情形。 Wip@MGt
J
(二)民事权利的变更 ?lq
权利变更,是权利存续中其形态发生变化的情形。包括权利的内容、效力或主体的变更。 7]W6\Z
(三)民事权利的消灭 OL]P(HRm]~
民事权利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形。 DmU,}]#: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hD!{([
民法关于权利的保护,体现在救济权制度上,即赋予当事人救济权,而且确立方便可靠的程序,确保救济权的行使。一是许可权利人依靠自身力量行使救济权的自力救济程序,二是许可权利人通过国家的专门帮助行使救济权的公力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