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SFs\] Z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hB1Gtc4n
(一)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be(p13&od
以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G1S:hw%rp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Zoyo:vv&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IfF&QBi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e=4k|8 G
以权利实现方式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gH[lpRu|7
(四)对世权与对人权 _/RP3" #
以权利效力所及范围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对世权与对人权。 uTIl} N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jKhj 7dR
以权利可否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k!V!wcD^y
(六)主权利与从权利 0qk.NPMB0
以权利相互间的依存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J%ue{PL7
(七)原权与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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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有原生与派生关系的几项权利中,依权利相互间的地位为标准可划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R9J6NN
(八)既得权与期待权 X0zE-h6P
以权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备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ta*M{t
三、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yL%k5cO$N
(一)民事权利的取得 5%%A2FrB.S
权利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情形。 ba"a!#wA
(二)民事权利的变更 ]qNPOnlp
权利变更,是权利存续中其形态发生变化的情形。包括权利的内容、效力或主体的变更。 BGZvgMxLJ
(三)民事权利的消灭 qkh.?~
民事权利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形。 tX.{+yyU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gA~faje
民法关于权利的保护,体现在救济权制度上,即赋予当事人救济权,而且确立方便可靠的程序,确保救济权的行使。一是许可权利人依靠自身力量行使救济权的自力救济程序,二是许可权利人通过国家的专门帮助行使救济权的公力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