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YchH~m|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A?0Nm{O;3v
(一)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og>uj>H&
以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7d`/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23jwAsSo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c4z R*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eC1qWZJpd
以权利实现方式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DIUjn;>k8
(四)对世权与对人权 TJ*T:?>e
以权利效力所及范围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对世权与对人权。 q0\6F^;M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iwp,=h=
以权利可否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BI46B\
(六)主权利与从权利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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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利相互间的依存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bQ5\ ]5M
(七)原权与救济权 iam1V)V
在具有原生与派生关系的几项权利中,依权利相互间的地位为标准可划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L#wk
(八)既得权与期待权 kvj#c
以权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备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9Gz=lc[!7
三、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HLi%%"'
(一)民事权利的取得 tZB<on<.)
权利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情形。 uvS)8-o&F
(二)民事权利的变更 ]}X
权利变更,是权利存续中其形态发生变化的情形。包括权利的内容、效力或主体的变更。 Vf1^4t
(三)民事权利的消灭 Q=dy<kg']
民事权利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形。 _Bj":rzY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vzl. ^"-
民法关于权利的保护,体现在救济权制度上,即赋予当事人救济权,而且确立方便可靠的程序,确保救济权的行使。一是许可权利人依靠自身力量行使救济权的自力救济程序,二是许可权利人通过国家的专门帮助行使救济权的公力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