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nP'ab_>b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O:r<es1
(一)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I#5bGk
以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oX3Q9)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Y/iq9l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K]@6&H-b|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 _C6.%{
以权利实现方式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0<|&D
(四)对世权与对人权 bLu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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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利效力所及范围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对世权与对人权。 A &w)@DOe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M0c"wi@S_
以权利可否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3z&,>CEX
(六)主权利与从权利 p`{<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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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利相互间的依存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Dr(.|)hv[&
(七)原权与救济权 :BMU c-[
在具有原生与派生关系的几项权利中,依权利相互间的地位为标准可划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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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既得权与期待权 `U p<;
以权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备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g IX"W;
三、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s26s:A3rh
(一)民事权利的取得 yuFuYo&[?v
权利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情形。 X~GZI*P
(二)民事权利的变更 6g akopZO
权利变更,是权利存续中其形态发生变化的情形。包括权利的内容、效力或主体的变更。 2)[81a
(三)民事权利的消灭 34JkB+#a
民事权利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形。 56?U4wj7{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b)@D*plS&
民法关于权利的保护,体现在救济权制度上,即赋予当事人救济权,而且确立方便可靠的程序,确保救济权的行使。一是许可权利人依靠自身力量行使救济权的自力救济程序,二是许可权利人通过国家的专门帮助行使救济权的公力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