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Ti/iD2g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H|2]b4=
(一)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f%}+.eD
以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8Lt[^ux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BxT~1SBFq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
k2NF="o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J'?>-B
以权利实现方式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OLR1/t`V
(四)对世权与对人权 [
qI* ]
以权利效力所及范围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对世权与对人权。 }mGD`5[`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RtW5U8
以权利可否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zg
j35
(六)主权利与从权利 -*Pt781
以权利相互间的依存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Y'HF^jv]R
(七)原权与救济权 ^/BE=$E\
在具有原生与派生关系的几项权利中,依权利相互间的地位为标准可划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m{5$4v,[
(八)既得权与期待权 g`6wj|@ =W
以权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备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GJuD
:
三、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lKD@2
(一)民事权利的取得 #<e7 Y0
权利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情形。 >>8w(PdTn%
(二)民事权利的变更 C}
kJGi
权利变更,是权利存续中其形态发生变化的情形。包括权利的内容、效力或主体的变更。 D7(t6C=FP
(三)民事权利的消灭 g|HrhUT;
民事权利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形。 ,Ex\\p-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V$#Um?AXj
民法关于权利的保护,体现在救济权制度上,即赋予当事人救济权,而且确立方便可靠的程序,确保救济权的行使。一是许可权利人依靠自身力量行使救济权的自力救济程序,二是许可权利人通过国家的专门帮助行使救济权的公力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