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E2kW=6VO>|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OI*ZVD)J
(一)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QliHm!
以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D~6v2$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Bkq9h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J6eJIKK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kkT3wP
以权利实现方式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CA ?eI
(四)对世权与对人权 pF|8OB%
以权利效力所及范围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对世权与对人权。 qZXyi'(d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iC/
以权利可否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ud yAP>
(六)主权利与从权利 {d^Q7A:`
以权利相互间的依存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G4O,^ v;Q
(七)原权与救济权 I$+%~4
在具有原生与派生关系的几项权利中,依权利相互间的地位为标准可划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a]pF.^kf
(八)既得权与期待权 M8\G>0Hc6
以权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备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HmhUc,EC
三、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c/b%T
(一)民事权利的取得 zpbcmQB*
权利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情形。 ]}p2Tp;1
(二)民事权利的变更 jo<>Hc{g>
权利变更,是权利存续中其形态发生变化的情形。包括权利的内容、效力或主体的变更。 ri"?,}(
(三)民事权利的消灭 ]vRVo6@ k
民事权利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形。 Lwp-2`%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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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关于权利的保护,体现在救济权制度上,即赋予当事人救济权,而且确立方便可靠的程序,确保救济权的行使。一是许可权利人依靠自身力量行使救济权的自力救济程序,二是许可权利人通过国家的专门帮助行使救济权的公力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