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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税《税法一》预习: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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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jim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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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1-07-27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注册税务师考试 移动到本区(2012-05-15) —
营业税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Q:-/@$&i  
  (一) “境内”的含义 XnNK )dUT}  
  (1)提供或者接受税法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S`A+M K]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wCdUYgsPT"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s<Q-/X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MXhS\vF#m  
  (二)应税行为的含义: }3+(A`9h f  
  1.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zGGT^Dn  
  单位和个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个人;(2)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所发生的自建建筑物销售行为;(3)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gK PV*  
  2.其他: L'c4 i[~s  
  (1)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目前未纳入营业税范围,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F'"-4YV>&  
  (2)对房地产主营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m{1By/U  
  (3)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bP#f   
(三)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l[ L{m7  
  比较营业税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劳务: Sy8Og] a  
zRKg>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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