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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务代理实务预习——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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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jim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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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1-07-22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注册税务师考试 移动到本区(2012-05-15) —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oq[,h <X  
  除了按规定承担本身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 ]/AjjLt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q~*t@  
  1.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qU#BJON]BR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H Ge0hl[n  
  注册税务师 unBy&?&p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iv>SsW'p_  
  ①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Q)LM-ZJKQ  
  ②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dO4{|(z  
  ③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lhw()u  
  ④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G=A,9@+c  
  ⑤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LG4qvP  
  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 <oo   
  税务师事务所 ui@2s;1t  
  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业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DBCK2PlJ  
  ①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_(jS+lP?k  
  ②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8`fjF/  
  ③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U)o$WH.b  
  ④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v0YG,)_  
  ⑤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e}.^Tiwd]  
  ⑥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hWT[L.>k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 cdG |m[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E5N{j4\F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8条的规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7 <Q5;J&;  
  (三)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Q~j`YmR|  
  代理人知道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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