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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务代理实务预习——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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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jim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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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1-07-22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注册税务师考试 移动到本区(2012-05-15) —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z\?A2Mw%  
  除了按规定承担本身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iF##3H$c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z5^Se!`5  
  1.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R=NK3iGTf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LD|T1 .  
  注册税务师 bA"*^"^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z}( Ak  
  ①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LO  
  ②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tPJU,e)  
  ③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f"Ce,f  
  ④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0*OK]`9  
  ⑤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p)7U%NMc(*  
  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 a$11u.\q+  
  税务师事务所 j}%C;;MPH  
  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业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w(%$~]h  
  ①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 o?  
  ②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on\ahk, y]  
  ③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XC[AJ!q`  
  ④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_A$V~Hp9q  
  ⑤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Ip,0C8T`Q  
  ⑥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y@3`u]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 ui*CA^ Y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ltl(S Ii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8条的规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I} ]s(  
  (三)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P^/e!%UgC  
  代理人知道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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