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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务代理实务预习——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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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jim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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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1-07-22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注册税务师考试 移动到本区(2012-05-15) —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9]_<X[ic  
  除了按规定承担本身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Y``]66\Fp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N^zFKDJG  
  1.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4f>,][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FvDi4[F#  
  注册税务师 {`V ^V_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O&t  
  ①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e99P{\D  
  ②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kNoS% ?1,  
  ③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yE|hA2G?0  
  ④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k\npFKQm  
  ⑤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rV B\\  
  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 4M P8t@z  
  税务师事务所 y0,>_MS  
  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业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DHQJ|J-1  
  ①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MGH2z:  
  ②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6b\JD.r*{  
  ③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kFl\  
  ④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m"fQ+  
  ⑤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nc;iJ/\4  
  ⑥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yw*| HT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 ]p8<Vluv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nyZ=&u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8条的规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abg` : E  
  (三)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i)7B :uA  
  代理人知道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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