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nUTux0K\
一、经济法律关系。(P7) vjD||!g'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P13) r$-]NYPi
1.实质有效要件: c (0Ez@
2.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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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4) sxQMfbN
四、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4) GZ/vUe
1.无效民事行为(7种) h:'wtn@l(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种) !u|s|6{\
3.无效民事行为和被依法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是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dAm S/
五、代理。(P16) @0q*50
六、诉讼时效。(P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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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熟悉仲裁的有关规定。(P20) 1fb!sbGD.k
八、熟悉诉讼的有关规定。(P21) xGymQ|y84
1.经济纠纷的诉讼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 JV9Ft,xk
2.对于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判决,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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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权法 -AU!c^-o
经济法冲刺阶段备考专题 OPVcT
一、各章重点内容提示 QsH Fk5)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 5#}EiT5
一、经济法律关系。(P7) f}F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P13) qct:xviH<|
1.实质有效要件: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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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4';(\42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4) C\p _
四、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4) Ie8jBf -
1.无效民事行为(7种) B":u5_B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种) ;?0r,0l2$
3.无效民事行为和被依法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是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w@ =U f7
五、代理。(P16) QAh6!<.;@
六、诉讼时效。(P18) 2s:$4]K D
七、熟悉仲裁的有关规定。(P20) DnW*q/=w
八、熟悉诉讼的有关规定。(P21) :0RfA%
1.经济纠纷的诉讼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 lV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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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判决,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 MD=o7O^
第二章 物权法 |#=4]]>m
一、物权基本概念(P23) 4Fpu68y
二、占有制度(P27) ygquQhf5
三、物权变动。(P29) p8Wik<'^
四、物权的保护(P33) |VD}:
五、所有权的特征(P35) 'VTLp.~G~
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P38) zwJVi9sO
对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则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Kwa$5qZI
七、共有制度(P39) OAXF=V F#
八、相邻关系(P41) H '(Ky
九、承包经营权(P42) T.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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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经营权通过订立承包合同方式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N61\]BN<
2.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Z>zW83a
十、建设用地使用权(P43) !q_fcd^c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出让、划拨等方式。凡是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都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y6S:[Z{~A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 t!,GI&
3.权利人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IJgkP)!]
十一、地役权。(P43) KnuQ5\y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WW`%
十二、抵押权的设定。(P45) VDP \E<3"
《物权法》分别规定了7种可以用于抵押和6种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 Iib39?D W
十三、抵押登记。(P48) N^{+1u7
十四、多个物权并存的清偿。(P50) x<%V&<z1g
1.多个抵押权并存:(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d{:&*K.
2.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并存 78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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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一债权有多个抵押权: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m@){@i2.
十五、掌握动产质押(P51) o|BEY3|
十六、权利质押(P52) Zr.6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