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v/W\k.?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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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律关系。(P7) lT`y=qR|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P13) 15o<'4|=Lm
1.实质有效要件: 1@xmzTC
2.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S}4J"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4) 0QWc1L
四、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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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民事行为(7种) aan)yP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种) aP#nK
3.无效民事行为和被依法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是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AW;ncx;
五、代理。(P16) 3Pj#k|(f[0
六、诉讼时效。(P18) M_<? <>|
七、熟悉仲裁的有关规定。(P20) cip"9|"
八、熟悉诉讼的有关规定。(P21) 'Y6x!i2
1.经济纠纷的诉讼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 ,YEwz3$5u
2.对于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判决,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_|Sm=
第二章 物权法 3RwDIk?>%
经济法冲刺阶段备考专题 TSgfIE|
一、各章重点内容提示 .(RX;.lw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Ne 2tfiI`
一、经济法律关系。(P7) c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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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P13) ;x]CaG)f
1.实质有效要件: OMl<=;^:|
2.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Q+Sx5JUR~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4) 6RA4@bIG
四、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4)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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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民事行为(7种) 5,i0QT"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种) &d!Q%
3.无效民事行为和被依法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是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V-|\GJ~j
五、代理。(P16) +>w %j&B
六、诉讼时效。(P18) RotWMGNK
七、熟悉仲裁的有关规定。(P20) " R=,W{=
八、熟悉诉讼的有关规定。(P21) |8DMj s()*
1.经济纠纷的诉讼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 +2qCH^80
2.对于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判决,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L0sb[:'luz
第二章 物权法 GKT^rc-YT-
一、物权基本概念(P23) bu}N{cW
二、占有制度(P27) WbIf)\
三、物权变动。(P29) V|vKYEFry
四、物权的保护(P33) aMLtZ7i>
五、所有权的特征(P35) GLS`1!
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P38) bhqV2y*'
对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则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Jz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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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共有制度(P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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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相邻关系(P41) Cyn_UE
九、承包经营权(P42) +\Zr\fOe|%
1.承包经营权通过订立承包合同方式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Q5kf-~Jx+
2.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v`G [6Z
十、建设用地使用权(P43) NFAjh?#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出让、划拨等方式。凡是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都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gwAZ2w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 {Rd){ky@
3.权利人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yIz<o
十一、地役权。(P43) )0tq&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r_p4pxs
十二、抵押权的设定。(P45) oP%'8%tk
《物权法》分别规定了7种可以用于抵押和6种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 ZLN79r{T
十三、抵押登记。(P48) (E*pM$
十四、多个物权并存的清偿。(P50) 0q !
1.多个抵押权并存:(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k<w'n*
2.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并存 q]^Q?r<g::
3.同一债权有多个抵押权: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f@)GiLC'"
十五、掌握动产质押(P51) G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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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权利质押(P52) Z%_m<Nf8T
十七、留置权的成立条件(P54) ]b&"](A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T'!.^/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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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 d i;Fj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T1clZKd(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P56) O{Y_j&1
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P58) HOY@<'
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P65) vgyv~Px]AW
1.应当评估的12种情形。 5 `Mos
2.可以不评估: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行无偿划转,以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的。 )W0zu\fL =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P73) DO5H(a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S0z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