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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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律关系。(P7) B]2m(0Y>>v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P13) 5Ve`j,`=<
1.实质有效要件: cN% r\
2.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7HHi~1JK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4) QmgO00{
四、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4) ~=GwNo_
1.无效民事行为(7种) Qm_IU!b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种) Ztl?*zL
3.无效民事行为和被依法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是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A"tE~m;"7
五、代理。(P16) }~NM\rm
六、诉讼时效。(P18) *{:Zdg'~E
七、熟悉仲裁的有关规定。(P20) tm1#Lh0
八、熟悉诉讼的有关规定。(P21) (H^)wDb
1.经济纠纷的诉讼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 r01u3!
2.对于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判决,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LV}kG(2
第二章 物权法 9dVHh?E
经济法冲刺阶段备考专题 p[Zk;AT~
一、各章重点内容提示 !C(U9p. 0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D,}|
一、经济法律关系。(P7) e0<Wed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P13) T)MX]T
1.实质有效要件: VTUSM{TC
2.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 !2NSv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4) E-jJ!>&K
四、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4)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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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民事行为(7种) P5KpFL`B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种) 1%$t;R
3.无效民事行为和被依法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是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oeYUsnsbi
五、代理。(P16) BZQ"[-V{
六、诉讼时效。(P18) .],:pL9d
七、熟悉仲裁的有关规定。(P20) D&o~4Qvc]
八、熟悉诉讼的有关规定。(P21) 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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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纠纷的诉讼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 7@R^B =pb
2.对于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判决,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FN E ;y(
第二章 物权法 w~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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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基本概念(P23) e:l7 w3?O
二、占有制度(P27) )3f<0C>
三、物权变动。(P29) w5 #;Lm
四、物权的保护(P33) C{:U<q
五、所有权的特征(P35) llN/
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P38) D GL=\
对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则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hFzIp
七、共有制度(P39) ;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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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相邻关系(P41) XU<XK9EA
九、承包经营权(P42) m*wDJEKo
1.承包经营权通过订立承包合同方式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KVevvy)W
2.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d]USk&8
十、建设用地使用权(P43) \JC_"gqt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出让、划拨等方式。凡是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都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U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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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 5)Z:J
3.权利人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q[Tl#*P?y
十一、地役权。(P43) ]u^ybW"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K]1|#`n
十二、抵押权的设定。(P45) wV\7
《物权法》分别规定了7种可以用于抵押和6种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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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抵押登记。(P48) nA(5p?D+YB
十四、多个物权并存的清偿。(P50) T/0cPn0>
1.多个抵押权并存:(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x~i\*Ox^
2.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并存 (}5};v
3.同一债权有多个抵押权: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e(?1`1
十五、掌握动产质押(P51) *k,{[b
十六、权利质押(P52) G6}!PEwM
十七、留置权的成立条件(P54) z6Fl$FFP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iGSF5S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UR3`Xk
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 0 .UN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R, #szTu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P56) ?\I@w4
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P58) c'XSs
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P65) g*Pn_Yo[.
1.应当评估的12种情形。 B}P!WRNmln
2.可以不评估: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行无偿划转,以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的。 beBv|kI4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P73) gL~3z'$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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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掌握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P79)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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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H?eG5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P86) ~1XC5.*-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P88) 39m8iI%w[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sS]B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债务清偿。(P90) i1X!G|Awfv
1.个人独资企业有5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k%8kt4\wn6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0}YadNb7
四、掌握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P95) i03=Af3
五、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有关规定。(P97) 5R)IL2~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U\W$^r,
六、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P99) W6`_lGTj
七、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P102) +vH#xc\'
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t<"`gM^|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y<~(}xsHh
3.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清偿 W4qnXD1n
八、熟悉普通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P106) I FvigDj?
九、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P108) 6kMEm)YjT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m<LzgX
2.对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WZjR^6
十、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P109) <(~Wg{
十一、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P111) [vz2< genn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的8种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h#Mx(q
2.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T24$lhM
3.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NGRXNh+
十二、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P112) ,Y#f0
十三、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P113) Pf;RJeD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m/QM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O'(D:D?
3.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UWM~]
十四、合伙人性质转变(P113) /XA*:8~!
十五、合伙企业解散和债务清偿(P114)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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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司法 P(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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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利(P12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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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投资于公司的财产需要通过对资本的注册与股东的其他财产明确分开,不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或占用、支配公司的资金和财产。 E(z|LS*3
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Bv,*7i&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P132) {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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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P133) &LG|YvMY6
四、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P139) 5Vdy:l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即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iCX?Sb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Qs?p)3qp
五、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P145) DGw*BN%`
1.上市公司特别决议 ~9,Fc6w4`+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VY==t~
2.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ht>4)
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P145) PBcb*7W
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限制(P149) (dx~lMI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e2>AL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U-$nwji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P150) d/ @P;YN!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t!u>l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P167) ,|;\)tT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P170) ;?TM_%>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份额发生变化(有7种原因)。 /%F,
2.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非中国国有企业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_INy*
3.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s;[=B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P174) ]US!3R^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ixoN#'y<"
2.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3U=kO(^+\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ux17q>G
四、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P176) a]6dhQ`
五、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P180) !CY*SGO
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 !9.\A:G
一、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P211) y@AUSh;
二、债权申报的要求(P213) v`Ja Bn
三、债务人财产(P215) *iyc,f^w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wSdiF-ue
2.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7cDfv"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nQg_1+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tGDp
四、撤销权。(P216) HV]u9nrt#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5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x cZF_elt7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9/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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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债务人财产的收回(P217) :2XX~|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_HF %JYMZ
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S0LaQ<9.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PIoBK CJ
六、抵销权(P218) =8"xQ>D62
1.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e$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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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Ka%#RNW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8_O?#JYi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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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xX Dj4j,
七、管理人制度。(P220) $ERiBALN:
1.管理人的资格 kP^=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下列情形不得担任管理人: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hrXk 7}9
(2)管理人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⑤其他情形。 5ci1ce
2.管理人的指定 ;0uiO.
(1)由人民法院根据破产案件发生数量确定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人数,并在管理人名册中实际指定管理人。 VtGZB3
(2)管理人的指定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 %u2",eHCB
3.管理人的职责(9项) CT'#~~QB
4.管理人的报酬 O]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