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能简单从应债能力和偿还能力状况来判定地方政府是否具备发行债券条件 [^eQG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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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记者王明峰2006年9月14日就此问题对财政部科研所副所长王朝才进行专访。[6][⑥]概括摘取原文中几组对白: m-MfFE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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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组:“问:我国地方政府具备发行债券条件吗?王朝才:地方公债能否顺利发行,决定于两个关键因素:一是社会公众具备充分的应债能力,二是地方政府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有能力避免由此导致的财政风险。总体看来,这两个条件目前在我国基本都已具备。……” Y3?)*k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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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段对话中,至少可以理解出两层意思:(1)地方政府具备发行债券条件就是看地方公债能否顺利发行。(2)地方公债顺利发行决定于两个关键因素。总体看来,目前我国基本都已具备。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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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笔者认为,首先,地方公债能否顺利发行只是地方政府具备发行债券条件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地方政府具备发行债券还要具备其他很多条件,如法律法规、行政和经济体制等等。其次,公债不同于私债。社会资金的余缺和供求关系只表明举债的可行性和可能性,并不表明政府就一定要举债。政府要不要举债,要考虑很多因素,如社会经济状况、宏观调控、债务资金的管理等。文中还列举了我国居民户存款余额及存款与债券利息的对比,要说明地方债券的吸引力。实际上它也仅能说明应债主体结构的一个方面而非债券持有者结构。公债的魅力主要不是利息率高低,关键是政府信用水平的高低。即称为“金边债券”的政府债券其含金量大小决定于发行债券的政府信用水平高低。从目前地方政府的信誉和执政能力等整体情况分析,债券发行未必会那么乐观。 ]T1\g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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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组:“问:如何保障地方政府的偿还能力?王朝才:事实上,地方公债只要使用得当,调控有力,其效用是能够得到充分发挥的,也就是说,其偿还能力是很有保障的:第一,我国地方公债的发行应在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下进行,……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地方公债在金融秩序、偿还能力等方面的风险;第二,地方公债的发行使得地方政府的显性债务显著增加,……这些对保证债券资金的使用效率会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第三,我国已实行多年的国债转贷政策使地方政府在债券资金的使用上具有一定的经验,……在地方公债制度放开后,即使地方政府的负债规模有所增大,但其财政风险还是易于有效避免的。” ,HtX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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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对白中,可得出下列观点:(1)我国地方政府偿债能力很有保障及易于有效避免财政风险结论,有个假设或前提条件——只要地方公债使用得当,调控有力。(2)支持该结论的论据有三点:中央政府的有效调控、地方政府管理能力和以往的经验。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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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事实上,该结论的假设或前提条件(只要地方公债使用得当,调控有力)在目前中国是不具备的。相反,我国目前对地方债务的调控和管理是十分薄弱的。 X@H/"B%u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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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根本无法掌握和了解地方政府的真实债务状况,目前地方债务的“家底”不清。中央无力调控地方债务的规模、结构和效率,也无从监督制约。而地方政府和官员更愿意通过发行债券这种高效、便捷的方式筹集资金。短期内,一是不增加纳税人负担,二是增加收入和就业,三是赚取政治资本,四是可以不考虑风险等优点。通过本文前面分析可知,在各种利益驱使和诱惑下,公债使用管理现实状况与假设条件相差甚远。所以,在假定条件不成立的情况下,判定地方政府基本具备发债条件,允许地方政府发债,不仅不会达到理论分析的结果,相反会产生很多副作用。所以,现在我们要做的重要基础工作就是如何创造这个假设条件使其变成客观现实。 4)Nb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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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转轨阶段,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行政关系依然是上下级关系,但是经济利益关系由以前的“中央统一所有,分级管理”逐步转为“分级所有,分级管理”。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确认了地方政府对地方税收收入的管理权和使用权,而不是财产权。所以,地方政府能把地方税收收入用于预算支出,但不能公开以地方税收为担保去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同时,对政府的其他资产也都强调中央政府统一所有。1999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规定:“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地方政府只是分公司性质,没有独立法人地位,当然不得发行债券。在这种体制框架下,中央政府采取直接计划等行政手段对地方实施调控,便捷高效。 ] Wx?k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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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市场机制日趋完善的条件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越来越明晰,中央政府逐步放权,地方政府职责不断回归,各地相对独立的利益格局逐步形成。十六大报告中关于“分级建立出资人代表机构”的论述,其核心是从“统一所有”走向“分级所有”,使我国产权基础和体制框架与市场经济接轨。改革的趋势就是建立以“一级政府、一级产权、一级信用”为原则的国有经济的总体架构和内部关系。各级政府都应该有清晰的产权或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产权在不同级政府之间可以交易,但是不可以平调。在此基础上,各级政府都有自己的债务。债务规模、使用效果、偿债能力、债务风险等等构成了各级政府的信用记录。然后根据地方政府信用等级不同,确定其能否发行债券、发债规模等。从理论方面讲,不管哪级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直接动因是为弥补自身资金缺口,也都清楚最终债券是要还本付息的。债务负担会制约债务规模。一般注意债券的使用效果,不会出现债务风险。但是在各级政府产权模糊的条件下,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地方政府自然是根据当地的需要发行债券,而不会首先考虑债务偿还和使用效果问题。地方政府不怕出现债务问题,它有强大的“靠山”——上级政府,最终还要由中央政府出来收拾残局,替其买单。 +CXtT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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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尚处于转轨期,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职责分工具有明显的过渡性和许多不确定性。中央政府对调控新形势下地方政府行为的手段、方式、制度等还不成熟,而地方政府行为极不规范,有时甚至不择手段,“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就是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间激烈博弈的具体表现。只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经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不断摸索和调整,逐步规范各自的职责和行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管理体制。可见,支持地方政府基本具备发债条件的三个论据还不够有力和充分,而且是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前要不断强化的条件。 N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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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目前我们应该积极创造条件,使我国地方政府尽早具备独立发债主体的能力和素质。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此相关的制度约束。例如,加速我国法治化进程和市场化进程,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干部考核和选拔制度,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改革等等。否则,欲速则不达。 'QC'*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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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u{%dm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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