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目前财政经济领域又掀起对是否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问题的讨论热潮。多数学者和专家都认为我国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时机和条件基本成熟,赞成的观点占据主流地位。本文主要从我国地方政府是否具备独立发债主体的能力和素质角度进行分析,认为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尚不具备独立发债主体的能力和素质。因此,中央政府授权地方政府发债应该是时间早晚问题,但现在切忌操之过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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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围绕解决我国地方政府财力缺口大、负债多问题,许多方面曾多次呼吁赋予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权力。尤其是金人庆部长在2006年9月份召开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财长会议提交的报告中表示:中央政府正在考虑在有限制的条件下,授权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这是近年来中国财政高官就放开地方政府发债问题进行的首次公开表态,又掀起了我国财政界对地方政府发债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讨论热潮。综观目前学界,赞同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观点占绝对主流,而持反对观点者呼声很弱。笔者就目前主流派的代表性观点,发表一些不同的看法。 1/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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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论上地方政府拥有发债权并不等于实际上就一定要拥有发债权 qmd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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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公债制度的理论依据 |+~C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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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公债制度的理论依据分析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 kUU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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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职能划分理论[1][①].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要履行社会、政治、经济和国有资本所有者等多项职能。地方政府是国家政权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在地方政府管辖范围内,同样要履行社会、政治、经济和国有资本所有者等多项职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职能的进一步划分,地方政府的职责范围越来越大,任务越来越重。因此,地方政府应该拥有独立的财权,保证各项职能的履行。像税收一样,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筹集资金当然也是地方政府发挥职能的重要资金来源。这也是建立地方公债制度的理论依据。 >DBaK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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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共产品层次性理论。按照公共财政理论,公共产品根据受益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又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根据“谁收益,谁付费”原则,纯公共产品应当以税收为供应资金,而准公共产品则应当以政府收费等供应资金。这一理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范围的依据,也是财政分权的理论依据。 O"<D0x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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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级政府体系中,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受益范围的地域空间差异性往往会导致各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在责权方面的矛盾。为此,常常实行财政分权,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之间相对独立,各级政府财政都有相对独立的收入作为行使事权的保证。财政分权理论实际上强调了健全地方政府职能的重要性。而地方政府通过举债筹资将更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的各项职能作用。 R56:}<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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