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机制的原理及运行方式 )C?H m^#
我国的国有企业的终极所有者是全国人民,一级代理关系的受托者是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与各个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之间又形成了二级代理关系,通过这样的层层委托,国有企业就成为了最终的受托者。作为受托者的国有企业必然肩负着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但是由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利益及目标函数不同,就产生了受托人背离契约的可能。为了防止受托人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国有企业内部需要设计一套有效的财务监督机制,以保证委托人的正当权益。现代产权理论则认为出资者所有权应与法人财产权分离。出资者所有权享有企业的剩余收益分配权,选择管理者与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但出资者不能对法人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进行支配,也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法人财产权则表现为企业依照法律,享有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并以独立财产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负责。这也要求企业优化财务监督机制,更好地明晰产权关系,维护受托人的权益。 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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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机制从宏观上来看分为三个层次。其一是国有企业国家财务监督。国有企业的终极所有者是全国人民,但由于特定原因这个所有者缺乏监督的动力。作为全国人民代表的国家必然要行使这个监督权力,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由于国家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在这一层面上说,国家行使的是所有权的监督。但从另一个层面上说,国有股与法人股在我国还不能上市流通,国家对企业的控制一方面表现为行政上的“超强控制”,另一方面表现为产权上的“超弱控制”。这也是我国目前国家财务监督的尴尬。其二是市场监督,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的监督机制都离不开市场的监督,市场通过社会中介机构,重组与并购及经理人市场来监督国有企业的财务运行。其三是国有企业内部财务监督,企业经理人员在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制约下,必然通过财务监督来履行契约,向委托者报告业绩。但其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产权缺位应得到有效的解决,否则经理人员就没有动力进行内部监督。企业的所有者对出于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内部人控制的担忧也会促使其通过董事会来对经理人员进行财务监督。 };r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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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企业现行财务监督机制的不足 PQlA(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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