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机制的原理及运行方式 Na`>
p
H
我国的国有企业的终极所有者是全国人民,一级代理关系的受托者是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与各个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之间又形成了二级代理关系,通过这样的层层委托,国有企业就成为了最终的受托者。作为受托者的国有企业必然肩负着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但是由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利益及目标函数不同,就产生了受托人背离契约的可能。为了防止受托人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国有企业内部需要设计一套有效的财务监督机制,以保证委托人的正当权益。现代产权理论则认为出资者所有权应与法人财产权分离。出资者所有权享有企业的剩余收益分配权,选择管理者与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但出资者不能对法人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进行支配,也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法人财产权则表现为企业依照法律,享有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并以独立财产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负责。这也要求企业优化财务监督机制,更好地明晰产权关系,维护受托人的权益。 1.%|Er 4
&y0Gdz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