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的房屋可直接使用的,在取得时按应纳的契税税额外负担,先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如果取得的房屋需修建后再使用,则应纳契税并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待修建完工后再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1.企业受赠房屋并能直接使用的,企业在接受捐赠时,账务处理为: 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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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固定资产 'It?wB W
贷:资本公积 i+g~ Uj}h
应交税金-应交契税 8zY)J #
实际缴纳契税时, n-D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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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应交税金-应交契税 P?kx
贷:银行存款 a 6%@d_A
2.企业承典取得房屋且不能直接使用的,在取得房屋产权时,会计分录为: o]Gguw5W{
借:在建工程 Kx~$Bor_!
贷:应交税金——应交契税 m6^ 5S
银行存款实际缴纳契税时, |^R*4;Phe
借:应交税金——应交契税 \K;op2
贷:银行存款 4'' ,6KJ@
房屋修建完工后, EIr@g
借: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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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在建工程 x?#I4RJH;
3.企业购买房屋且房屋能直接使用的,在买入楼房时,账务处理为: #%:c0=
借:固定资产 `OqM8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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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应交税金——应交契税 w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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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实际缴纳契税时, ]4`t\YaT
借:应交税金-应交契税 yGxv?%%2
贷:银行存款 &)n_]R#)
交换房屋时,如果双方价格相当,可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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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价格不相当,其超过部分按买契的税率纳税。国有企业相互间转移国有房产,免纳契税。公司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时, l<(cd,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o7"PW: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i31<].|kA*
贷:银行存款 e+. \p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