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章支付结算】 */U$sZQ)
▲POS跨行交易商户结算手续费(P318) ZjD2u8e
(1)对宾馆、餐饮、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类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1.4%,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2%。 ^<9)"9)m_
(2)对一般类型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7%,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1%。 >B~?dT m
(3)特殊行业的优惠政策 9p<:LZd~
①对房地产、汽车销售类商户:发卡行收益每笔最高不超过40元,银联网络服务费最高不超过5元。 =eY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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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对航空售票、加油、超市类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35%,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05%。 }#YQg0(
▲信用卡的风险控制指标(P321) r}@< K
(1)单位卡的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D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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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卡的同一账户透支余额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其综合授信额度的3%; Wf1-"Q
(3)个人卡的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 4~WlP,,M
(4)个人卡的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M9g1d7%
▲企业拖延支付的法律责任 JS2!)aqc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的,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J~2CD*v
▲签发空头支票的支票的法律责任:(1)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2)同时处以2%的赔偿金,赔偿收款人 APuu_!ez1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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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结算资金,按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罚款 mt .,4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应当承担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①按票据金额每天处于万分之七的罚款;②每天按延压的票据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持票人支付赔偿金。 N[{]i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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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书“代位”】 },3R%?89%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JOHp?3 "4
▲破产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计入破产财产。 L4mTs-M.
▲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Am^z~[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GGVI;u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S=e%:zb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QhAGk&lu
▲代位权、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和5年,其中1年自债权人知道之日起计算;5年是债务人的行为实际发生之日起的5年 |vN$"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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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书“对抗”】 %>]#vQ|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P26)。 % NwoU%q
【相关链接】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O#gJob-%s
▲合伙企业对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职权的内部限制,(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在合伙企业内部,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授权范围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事务执行(注意:内部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