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Mgv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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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运输工具、机器设备抵押的(注意各自的登记部门),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Plo ,XU
(2)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但不管是否登记,抵押合同均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u;!F!i
▲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JdNF-64ky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FLr;`3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出质的,应当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V8b
▲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mP}#Ccji?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5S}~+j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SBf FZw)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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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使期间(1)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mN}7H:,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Wk7WK` >i
2.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当事人对“应付之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XB\zkf_}Xc
(1)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G`.y?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J>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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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