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Nc9F[' (1)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运输工具、机器设备抵押的(注意各自的登记部门),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W=|'&UU Ul (2)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但不管是否登记,抵押合同均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Q!'+YW ▲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Y2N$&]O{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L;b-=mF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出质的,应当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98_os2` ▲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YY'[PXP$Y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y!s/i&P%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lrv#5Q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_n4`mL8>kH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1)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ueh%V Ky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c-`XC2g 2.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当事人对“应付之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CPP9=CoR37 (1)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oW(8bd)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miCY?=N`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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