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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经济法》 全书“之日”总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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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1-14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第七章 ~>~qA0m"m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注意单选题)。 ^%LyT!y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上述比率为发行后的比率) :c8d([)$  
▲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P181):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x1E;dbOZ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37jrWe6xwp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G)Y,*.,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qFq$a9w|@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H(M{hfa|  
▲重大事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Z=)k%  
▲内幕人员的界定: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d 792#Dc  
【第八章】 :l iDoGDi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 Jm< uE]9  
▲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2006年重大调整,P225) NN5Ejr,  
根据最新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vr2PCG[~  
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举例:甲为上市公司,经审计在05年12月31日净资产是10亿元。上市公司在06年1月1日之前,提供对外担保为5亿元,那么以后再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7=7V0>,:  
②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zf^|H% ~^  
③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0bIgOLP  
▲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的规定: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N&Ho$,2s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SQx&4R.  
▲分期付款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 ^   
【第十章外汇】 '4Qsl~[Eh  
▲2006年教材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最新规定,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现汇的比例进行了调整。 M#m;jJqON  
(1)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在80%以下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现汇的比例,由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30%调整为50%。 |z:4T%ES  
(2)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在80%(含)以上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现汇的比例,由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50%调整为80%。 >&7^yXS  
(4)境内机构开立的捐赠、授助、国际邮政汇兑及国际承包工程等暂收待付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可按外汇收入的100%核定。 l5KO_"hy  
(5)对于有实际经营需要的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经各分局核准,可按其外汇收入的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g+<[1;[-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先审后支”的外汇支出(P287):①进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②出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扣和5%的明扣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 P$*N gt  
▲汇回利润保证金:①境内投资者以“外汇资金”向境外投资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缴存所投资金的5%,作为汇回利润保证金;②境内投资者以“设备”作为投资的,应当按资本设备投资额的2.5%,以美元现汇或者等值的人民币缴存作为汇回利润保证金。 /Bh*MH  
▲金融机构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汇外债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倍(P295)。 S)4p'cUwq  
▲企业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的外汇收入(P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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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章支付结算】 <c!gg7@pm  
▲POS跨行交易商户结算手续费(P318) Q {BA`Q@V  
(1)对宾馆、餐饮、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类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1.4%,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2%。 8]R{5RGy  
(2)对一般类型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7%,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1%。 ^M;#x$Y?  
(3)特殊行业的优惠政策 q(~|roKA(  
①对房地产、汽车销售类商户:发卡行收益每笔最高不超过40元,银联网络服务费最高不超过5元。 BpYxH#4  
②对航空售票、加油、超市类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35%,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05%。 n&?)gKL0g  
▲信用卡的风险控制指标(P321) dh&> E  
(1)单位卡的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257$ !  
(2)单位卡的同一账户透支余额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其综合授信额度的3%; w&Gc#-B  
(3)个人卡的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 ylQj2B, CB  
(4)个人卡的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M>"~W  
▲企业拖延支付的法律责任 *kYGXT,f]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的,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w<aS w  
▲签发空头支票的支票的法律责任:(1)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2)同时处以2%的赔偿金,赔偿收款人 uLPBl~Y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R<{Vgy  
▲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结算资金,按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罚款 JEMc_ngR!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应当承担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①按票据金额每天处于万分之七的罚款;②每天按延压的票据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持票人支付赔偿金。 Q[K)Yd  
  h8(>$A-  
  BOq9\g`5s  
【全书“代位”】 ftl?x'P%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a&V sC#  
▲破产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计入破产财产。 p3{Ff5FZ  
▲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iemp%~UZ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wt7KL- I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dpf1fP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5$N#=i`V  
▲代位权、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和5年,其中1年自债权人知道之日起计算;5年是债务人的行为实际发生之日起的5年 =+ >>l0=_v  
  nb<oo:^  
【全书“对抗”】 2l^_OrE!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P26)。 18Z1F  
【相关链接】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M 'tuQ M  
▲合伙企业对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职权的内部限制,(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在合伙企业内部,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授权范围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事务执行(注意:内部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fELMW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股东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jSgpIp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但不管是否登记,抵押合同均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nh=Dq[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QKlsBq  
▲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时,不得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 [0]A-#J  
▲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后,可以对抗承租人。 BK6 X)1R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9!7-!4pW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l!&ik9m  
▲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Ra qNu  
▲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c1jR j=\  
  Vd  d  
【全书“之日”总汇】 PoPR34] ^J  
▲诉讼时效和保护时效 #vga qe9  
1.诉讼时效(2年、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W .!Uv  
2.保护时效(20年):自权利侵害"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 @p WN5VL  
【相关链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撤销权的时效:(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2)自"债务人"的行为"实际"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6`B;_m  
【解析】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 Sp:w _;{#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解析】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tg9"C  
▲仲裁庭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002年判断题) uW=G1 *n-  
▲上诉期限(2006年新增) ,qv\Y]  
(1)可以上诉的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qqd} kA  
(2)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mprX'  
▲债权申报期限 ]7 S f)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E>yoUhN  
▲变动产权登记(2005年调整)(P76) 8B?U\cfa^  
(1)企业名称改变的(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QSY>8P  
(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K.Y`/<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 oeZuvPCl  
【解释】 [X!w@d= i  
企业发生前述第(1)种情形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变动登记。 'xx M0Kn`  
发生前述第(2)至(5)种情形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变动产权登记5.确定受让方(P80) W.jXO"pN  
(1)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 x;z=[eE  
【解释】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国投资者分期缴付出资时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应当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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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登记(重点) nM2<u[{gF  
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xwof[BnEZ  
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52tc|j6~#  
3.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J &R os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j_N<aX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9 $$uk'}w!  
6.住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A`f"<W-m  
7.“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无需变更登记,只需“备案”。 6` TwP\!$/  
8.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或者宣告该决议无效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ckA\{v  
▲注销登记的法定情形: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7` ;sX?R  
(1)被依法宣告破产; 5 k3m"*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且未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存续; aPEI_P+Ls  
(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q/f2_1.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nco.j: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1?FG3X 5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xS/W}-dPv  
分公司: '!7>*<  
(1)有分公司的总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Nyy&'\`!  
(2)仅是分公司被总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总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n*wQgC'vw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bAZoi0LR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yT@Aj;X0v  
▲回购请求权的行使程序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o&E8< e  
▲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rBTg"^jsw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重点) ',0:/jSz  
1.发起人 [_(J8~ va  
(1)(非上市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原规定:3年)内不得转让。 'QT~o-U  
(2)(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dnoF)(d&Cm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0exGx+: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s"`~Xnf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nXLz<wE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l1DJ<I2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bt)C+|i  
▲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程序: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zY_J7,0g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h{^v756L  
(1)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5?0yXK  
(2)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厂长(或公司董事),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rz%~=Ca2j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rL@s.  
(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98n T  
▲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Za{O9Qc?D|  
▲通知债权人的时间 -eF-r=FR  
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自“作出出售资产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债权人自“接到该通知书或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有权要求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 |gO7`F2  
【相关链接1】公司合并、减资: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l[$GOLeS  
【相关链接2】公司解散: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K =.A* }  
【相关链接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m1pA]}Y/5o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P154)清偿债务的,不予宣告破产。 BJux5Nh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P155)。 2j%=o?me^p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S{r;N5u  
▲债权申报期限(P156) 1]Xx {j<  
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到期债权。 ;^xM" {G8  
总结: ,6;n[p"h|r  
①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时通知债权人的时间应在清算前15天通知,申报债权的时间30天和60天; TUnAsE/J&  
②公司合并、减少注册资本,直接通知10天(做出合并之日起的10天),在报纸上发表公告时间为30天,申报债权的时间30天和45天; \s*UUODWK  
③公司解散,直接通知10天(至清算组成立起的10天),在报纸上发表公告时间为60天,申报债权的时间30天和45天; U3a2wK  
④公司并购,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通知的时间为10天(做出决议起的10天),在报纸上发表公告时间为10天 MRt" #CO  
⑤公司破产,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0* F` h  
▲诉讼时效的中断 .8|wc  
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其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中止破产程序裁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B<SE|~\2  
债权人会议(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后,应报人民法院审查认可。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认可,作出“中止”破产程序的裁定,并且发布公告。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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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宣告(P163) A,_O=hA2I  
1.债权人或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fY&TI}Y  
【相关链接】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n\((#<&  
对其它裁定不服的,只能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x;7l>uR  
2.破产企业应当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经清算组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此期间对外签订的合同,并非以清算组的名义,且与清算工作无关,应当认定为无效。 MTtx|L\4  
3.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g{&Qx`&  
【解释】凡计息的破产债权,其利息均只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 EN2t}rua  
2.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股票发行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b]s Q'  
▲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P185) (SRY(q  
1.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4G y~?  
【相关链接】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股票发行”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H}kZ;8  
2.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交申请。 i4|R0>b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DSwb8q  
4.基金募集不得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y5W-'d^  
5.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3UUdJh<~  
5.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收到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5K1cPU~o_b  
▲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P186) -rsbSt ?_  
1.发起人 dHIk3j-!  
(1)(非上市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原规定:3年)内不得转让。 H\Qk U`b  
(2)(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HQP.7.w7 5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jO+N+Ez9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jV}8VK*`+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U)8yd,qG[%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X=#us7W}  
3.证券业从业人员 ~wDXjn"U&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z+yq%O  
4.中介机构 \+V"JIStUj  
(1)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O\+9T@  
(2)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0@4*>n  
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qMG@  
(1)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r@  
(2)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b|LZE\bU.  
举例:A拥有甲上市公司6%的股份,若A股东于4月1日时股份到达的5%,则A股东于10月1日之前不得卖出。A如果在9月1日卖出股份并获得1000万元的收入。则对于该笔收入,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收回。公司董事会如果不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6HK1?  
6.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V,rc&97  
7.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原规定:6个月)内不得转让。 S&}7XjY  
▲会计报告: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公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G"?7 Z&+  
▲信息披露 [cnu K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eY :"\c3  
2.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R0INpF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F NP u  
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P_5aHeiJ  
(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YAc:QVT87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OZ/^l|O`  
(3)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h meP MK  
▲保证期间的界定 teS>t!d  
(1)根本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TJhH<z"%  
(2)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Mdf6LS64  
2.保证期间的效力 AT1cN1:4?  
(1)连带保证:举例:A企业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约定还款时间为04年1月1日,C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时,注意以下两个合同未约定的情况: tG$O [f@U6  
①保证方式未约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1haq[Uv7  
②未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04年1月1日-04年7月1日) !-}Q{<2@W  
注意以下几个诉讼问题: u*@R`,Y   
①主合同诉讼时效:B向A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为2年,另外,在保证期间内,B可以向C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超过保证期间,保证责任解除。 Y|LL]@Lv  
②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保证人C替A清偿债务后向A追偿的,C对A的诉讼时效从清偿之日起2年。 C!^A\T7p  
③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如果B要求C承担保证责任,C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可以提起诉讼。诉讼时效自拒绝承担之日起2年。 8s6[-F5  
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债权人对连带保证人的诉讼时效。 89:nF#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X6 B IZ  
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0:FKW  
(2)一般保证:举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约定还款时间是04年1月1日,C是一般保证人,保证期间为3个月,债务人A到期不还钱,由于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B只能先向A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为2年。 67rY+u%  
如果B银行在04年2月1日对A提起诉讼,3月1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当天进行强制执行,经过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的,B才可以向C要求清偿,如果C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B对C提起诉讼的时效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2年。 ~k&b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债权人对一般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中断,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开始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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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M4ig_  
(1)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运输工具、机器设备抵押的(注意各自的登记部门),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yI8 O#  
(2)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但不管是否登记,抵押合同均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WY|~E%k  
▲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9>L^GgXA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EB&hgz&_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出质的,应当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cDDZ+6  
▲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ij] ~n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7|=SZ+g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I`B ZZ-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g.Ur~5r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1)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ds(X[7XGW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aT2%Az@j  
2.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当事人对“应付之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s6`:  
(1)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ww %c+O/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8Q/cJ+&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U;_F Pmc  
 
到期日承兑付款时效
汇票见票即付×出票日起1个月出票日起2年
定日到前到期后10日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后1个月
本票见票即付×出票日起2个月出票日起2年
支票见票即付×出票日起10日出票日起6个月
   ,+BFpN'  
   ksU& q%1  
   U !+O+(  
   y+BiaD!U  
   t@lTA>;U@  
   Z5r L.a&  
   Z-t qSw 8n  
  3U?gw!M>  
&56\@t^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Mm%`B7W  
(三)承兑 TQt[he$O  
1.提示承兑期限 SKf ;Fe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Y_$!XIJ4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I@N/Y{y#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_Iy)p{y  
2.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汇票到期日起2年内有效(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2年内有效)。 l{rHXST|  
4.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判断题)。 i|H^&$|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批准(P404) T^8`ji  
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申请公开和实质审查程序。 pPsTgGai  
1.初步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 [D|Uwq  
2.公布:经初步审查合格的,自申请之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lFsgb  
3.实质审查:自申请之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要求,对其进行实质审查。 E\4ZUGy0  
4.授予:经实质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nZP4jze  
5.复审:专利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对复审决定还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H RahBTd(z  
【相关链接】(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2)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L 7%j|R  
2.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任何单位均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 D@w&[IF  
▲专利侵权诉讼时效(P408) G| &$/]~  
1.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是2年,自当事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K2S.j  
2."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是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3NwdE/x\  
2.优先权原则 p/ZgzHyF  
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享有优先权。 KxmB$x5-=8  
(三)商标注册的审查批准(P412) sFk{Tv@Yz  
1.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 3KD:JKn^  
2.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r^s$U,e#~  
【例题】甲公司将本公司注册商标转让给乙公司,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乙公司开始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时间是()。(2005年)D.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后,予以公告之日【答案】D 1N]-WCxQ  
(五)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P414) h{]0 H'g  
1.如果已经注册的商标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MkZoHzg} c  
举例:甲企业使用商标10年,并具有一定影响能力,但是并未注册商标。乙注册此商标,侵害了甲的"在先权利",2002年1月1日注册,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_Nu Hz  
2.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Mt aWZ  
【相关链接】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的,商标局应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5年的限制。 h/aG."U  
②尚未构成犯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z\?A2Mw%  
  }e"2Nc_UG  
【日内、月内(无“之日”)】上诉期限(2006年新增) iF##3H$c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Ka{QjW!%d<  
▲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r:z`^p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S="\S  
▲采取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B&3@b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7'{%djL  
▲技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U z)G Y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核定限额的,超出限额部分的外汇资金仍可在外汇账户内存放90日。对于超过90日后仍未结汇或对外付汇的,开户金融机构须在90日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为境内机构办理超出限额部分的外汇资金的结汇手续,并通知该境内机构。 e oFM  
▲委托收款:.付款人应当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p)7U%NMc(*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 D#ED?Lqf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EffU-=?%!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c@O7,y:`I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lt$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未按期缴付出资的,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出资,逾期仍未缴付出资的,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cpq0' x\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股东会议可以通过决议并以“股东会议”名义申请进行整顿。 jA3Ir;a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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