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本章大纲 "/g/Lc
1.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O6 bB CF;
(1)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p%ek)tT
(2)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CB\E@u,
(3)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Ar,B7-F!
(4)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a}EO7tcg,
①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Ta|#]{
②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w`9*1NO
③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XhhV7J_F
④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Z2!O)8
(5)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 dJ#mk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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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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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 ?%d]iTZE
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5P65:u$>
③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t&*X~(Yb!
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 $GB/}$fd&
⑤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与登记 1U^;fqvja
⑥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J9|.];%r
⑦反垄断审查 o)GLh^g_I'
(7)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 `2.[8%6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Db3#;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 2Sz?r d,0f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BUvE~l.,|
(3)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F~o: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3\JEp,5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q!A
①董事会 o-H\vtOjE
②经营管理机构 8A}cxk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mW-4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的转让 u?,M`w0'
①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So,*>]63
②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程序 B ~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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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6* j+SX^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MROe"Xj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2{H!jr
(2)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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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4Mmp"2@u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u]RI,3Z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 X2\1OWR0
(6)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sF49CD
①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 OpWTw&B"+
②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 )jc`_{PQg
(7)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z[FL=h)?+
4.外资企业法 QPr29
(1)外资企业的特点 oU"!"t
(2)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t`%Xxxu
(3)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N=%4V
(4)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hc#Sy:T>
二、本章重点、难点 9+S$,|9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e,V @t%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A~0eJaq+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Pnl+.?
(一)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T%q@jv{c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P144 CmP_9M?ce
(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r_%p<lOFu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iu?i/
(1)技术水平落后的; L/*D5k%J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hF@Xh%hY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yk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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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2;2FyKF (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jg"
(三)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Um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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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掌握:(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5TynAiSD_>
(四)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g$S|CqRG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v=8sj{g3,3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 ~$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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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HQ(t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有: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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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金出资 r{mj[N'@
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境内利润再投资的除外) H;w8[ImK
2、实物出资 0)Nu
中外投资者用作投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M1HGXdN* B
3、场地使用权出资 \Dlmrke
(1)场地使用权是只有中方可以选择的出资方式 GUDz>(
(2)如果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为中方投资者出资的,则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 H6/n
(3)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to,\sc
4、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 o{[w6^D7
(1)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仅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 4(nwi[1Y
(2)外方投资者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7l+ Ofb3
5、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XU5GmGu_+
其他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公民或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权、公司股份或其他形式的权益等。 (ay((|)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 o$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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