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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经济法》重点内容导读第五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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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1-14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本章大纲 t3Y:}%M  
1.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R n* L  
(1)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MO <3"@/,  
(2)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yq iq,=OvP  
(3)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GN# r11d  
(4)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p Q<Y:-`c  
①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T8~L#M~  
②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Km6YP!i  
③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0tB0@Wj  
④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1q1jZqno  
(5)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 a"g!e^  
(6)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_M5|Y@XN-  
①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 ^4Ah_ U  
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yD6[\'%  
③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B[?CbU  
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 l/ ;  
⑤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与登记 u sL* x9i  
⑥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Eue~Y+K*b  
⑦反垄断审查 ?vHU #  
(7)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 y e? 'Ze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Y~E`9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 h_IDO%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xg Lt(  
(3)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TSWM |#u':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RimoIeo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f\>M'{cV  
①董事会 JyOo1E.  
②经营管理机构 f/Bp.YwL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3 +fp2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的转让 PJrtM AcKq  
①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M8b;d}XL  
②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程序 } c }_<#I  
(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V=P*#|SR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B0{_RaTb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o\pVpbB  
(2)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Y8<`;8/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V0XvJ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fSOi| |C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 :#?5X|Gz  
(6)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0 u2~E  
①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 zY!j:FT1HY  
②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 Gc;{\VU  
(7)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1.  
4.外资企业法 %vhnl'  
(1)外资企业的特点 o;R2p $  
(2)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nr\oP  
(3)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1Psz^U  
(4)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QR0Q{}wbqU  
二、本章重点、难点 "#oHYz3D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z=SO1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Z%/=|[9i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Z>Wg*sZy)  
(一)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 8_wYYH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P144 Uu(SR/R}  
(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Ab%g-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ssxzC4m  
(1)技术水平落后的; }$Tl ?BRpU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P @H#=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TS9|a{j3!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R Fp8w(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sCk?  
(三)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c>Xs&_  
重点掌握:(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1Al<OLL  
(四)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c~uKsU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a (b#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 H' HA+q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v,{yU\)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有: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Ao+X=qw  
1、现金出资 h+&OQ%e=8  
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境内利润再投资的除外) j=aI9p  
2、实物出资 (#RHB`h5  
中外投资者用作投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q~ZNd3O  
3、场地使用权出资 M ET' (m  
(1)场地使用权是只有中方可以选择的出资方式 QPg8;O  
(2)如果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为中方投资者出资的,则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 _i|t Y4L  
(3)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ZqTwEr@[  
4、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 giIWGa.a+  
(1)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仅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 lXiKY@R#  
(2)外方投资者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P} SCF  
5、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DYxCQ D  
其他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公民或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权、公司股份或其他形式的权益等。 1Z~)RJ<D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 DN~nk  
W!&'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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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pd7NF-KD  
1、一次出资 -[!P! d=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O 8u j`G 9  
2、分期出资 yXF?H"h(  
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I@%t.%O Jp  
3、收购方式下购买金的支付 .#Z%1U%P.  
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 %$ Z7x\_  
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ZhraSI) G  
4、同步缴付认缴出资额 /8g^T"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5pgD2C  
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Jjv=u   
(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主要有两种方式: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BPp ]R#{  
(二)债权债务的承担 U($dx.`v#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twf,8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债务。 "zRoU$X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 RUT,Y4 b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2)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l 1fIc  
(四)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出资: 0_"fJ~Y^J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z:UN}  
(2)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zVL;gVWA  
(3)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其余部分的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mvZw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Y2SJ7  
(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与登记(新增) ;Q[mL(1: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5HO9 +i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审批机关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6)/  
(六)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新增) T{Uc:Z  
1.掌握并股权并购的条件以及并购顾问应符合的条件。教材P153 MP 2~; T}~  
2.申报文件与程序 /) (#{i*  
掌握报送文件的内容:教材P153 C@W"yYt  
3.对于特殊目的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YY!6/5*/]  
(1)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总值,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经中国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 9Z'8!$LYg  
(2)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资收入,可采取以下方式调回境内:教材P155 cwWodPNm  
(3)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应自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资本变动外汇收入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可以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也可以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后结汇。 p2udm!)J  
(七)反垄断审查(新增) O1*NzY0Y%-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1) 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2) 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 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4) 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S.q] .a  
2.境外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购方应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审查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并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1) 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2) 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3) 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4) 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5) 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 _DNHc*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购,并购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审查豁免:(1)可以改善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2)重组亏损企业并保障就业的;(3)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4) 可以改善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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