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mC>G 4y$a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y/;DA=
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V0!kvIv
(1)将来发生的事实; oQK,#>rv
(2)不确定的事实; 1^tM%2rP'
(3)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Djags,F
(4)合法的事实; ?\_vqW
(5)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F0y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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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自己的利益,有意地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条件不成就;如果有意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 $J =`fx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BKOK7QK|
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 K)GpQ|4:<
(四)无效的民事行为 D*t[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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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民事行为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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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对无效民事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该类民事行为包括以下7种。(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但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其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这里所称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Y1RPO41J
2、部分无效民事行为 TU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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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无效部分从行为开始即无法律约束力,而其余部分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J+l#!gk$!
3、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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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行为从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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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在法律上产生的法律后果: CPcB17!
(1)恢复原状; \0.!al0
(2)赔偿损失; m'WGK`WIm
(3)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7ea%mg\
(4)其他制裁。 #6mr'e1
(六)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N5 mhs#
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 {Zo*FZcaX
(1)在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lGT|XrY
(2)该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wU-Cb<^
(3)该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提出并实施,其他人不能主张其效力的消灭。 )!=fy']
(4)具有撤销该行为权利的人,可以选择撤销该行为,也可以不选择撤销该行为。如果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撤销权归于消灭。 ?N]G;%3/
(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 _7<G6q2(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后果 zqxN/H]z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则具有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 0Ok[`r`
二、代理 B$MHn?
(一)代理的特征 p~OX1RBI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N"=10
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实施法律行为,不属代理行为,如行纪、寄售等受托处分财产的行为。 r=# v@]zB
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K0Lc~n/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 T;v^BVn
非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行为,不属代理行为,如传递信息、居间行为等均不属代理行为。 MbeK{8~E%l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KUL4) g~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_ygdv\^Tet
不能代理的行为: >nO[5
(1)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_ME?o
(2)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不适用代理。如约稿,预约绘画、演出等。 1w#vy1m J
(3)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 x\pygzQ/
(4)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代理的行为,他人不得代理。如代理发行证券只能由有证券承销资格的机构进行。 e#@u&+K/f
(5)违法行为也不得适用代理。 ?ZYj5[op,H
(三)代理权的行使 ge#P(Itz
代理权滥用的情况有: |-xKH.'n
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Z2gZB
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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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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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v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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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无权代理 uF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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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 Si68_]:^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L#fS P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P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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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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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syk,e4:oA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 +1Pu29B0
此外,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即“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有效的,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效力。 EUS^Gtc
表见代理的情形有: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授权不明;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除上述几种情况之外,无权代理均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无权代理行为视同为无效民事行为,并产生与之相同的法律后果。 mxIC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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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诉讼时效 JC9OL.Ob
一、诉讼时效期间 +f,I$&d.V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X 0 (4^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j6Au<P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 $Lp0mB7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4年。 9`!#5i)VU8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