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一、本章大纲 Jgx8-\8
1.经济法概述 &/F_*=VE
(1)经济法的概念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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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i&ts YnP2
①经济管理关系 &{^eU5
②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Gd.&flSj
③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mVf.sA8
(3)经济法的特征 hYt7kq!"
①综合性 nsJ:Osq|
②经济性 #a}N"*P
③行政主导性 n
E:'Zxj
④政策性 ]S/G\z
(4)经济法的形式 _x\m|SF_g
①宪法 \XH@b6{
②法律 xEoip?O?7F
③行政法规 T&}Ye\%
④地方性法规 ?vbDB 4
⑤部门规章 b :\D\X
⑥司法解释 +^Jwo)R'b
⑦国际条约或协定 $adq7
(5)经济法的体系 |$w*RI0C
2.经济法律关系 J%P)%yX
(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3z,2utH
①法律关系 Z] { @H
②经济法律关系 }brr ))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rc~Y=m
①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3"i% {
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Dd\PjIH{
③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U1\MA6pXW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I)[B9rbe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GX<2_
②权利 u~Lu<3v
③义务 ./iXyta
(4)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F"+v,+
①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CP o<lz
②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 NG-`ag`s
3.法律行为与代理 y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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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行为 8&Wx@QI
①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a;sV!S{
②法律行为的分类 &q>h*w
4O
③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wGg6$
④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eX)S
⑤无效的民事行为 a-Y6w5
⑥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E~\uT
(2)代理 mVrK z
①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 -2R{!A
②代理的适用范围 ;G Qm[W([
③代理的种类 ;
$6x=uZ
④代理权的行使 1Zq
⑤无权代理 lm &^tjx
4.诉讼时效 1}DerX 6
(1)诉讼时效的概念 z|%Bh
(2)诉讼时效期间 >C^/,/%v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jaa/k@OG
5.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Ys+N,:#R
(1)法律责任的概念 3:O+GQ*
(2)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 +9~ZA3DiP
①民事责任 0~.)GG%R>D
②行政责任 'Z$
jBL
③刑事责任 EFNdiv$wF
(3)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 'Ae
t{A=9
①仲裁 Ei~]
iZ}
②诉讼 0$?qoS
二、本章重点、难点 /MqP[*L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m`a>,%}P"
一、经济法的形式 f-s~Q4
包括: 5~-}}F
1.宪法 PIpWa$b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此为经济法的形式之一。 j Q^Yj"6
2.法律 QS%,7'EG
法律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 &0
i71!Oy
3.行政法规 /J8
o_EV
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BHPzv+Y
4.地方性法规 B~4mk
5.部门规章 c}8 -/P=
6.司法解释 ~Cu lFxu
7.国际条约或协定 B~BUWWMfp
国际条约或协定能够成为我国经济法的形式,必须是我国参加或承认的。 "1CGO@AXS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P69>gBZYD
任何经济法律关系都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项发生变更,都可能会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 <JJkki
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i!y\WaCp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TA<hj[-8
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方式: L&rO6
1、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 zo
87^y5?G
2、依照法律和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q>c+bo
6
3、依照法律、法规或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7)OSGR
4、依照法律、法规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 UzN8G$92qF
5、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等各种情形。 )*+u\x_Hx
未取得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cknE=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e ^-3etx
概括起来,可分为三大类: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Z]/Q/$
1、物,亦称有体物。不能是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s3aR*ny$
2、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经济决策行为、经济命令行为、审查批准行为以及经济监督检查行为。 0.3^
3、智力成果。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 kS[Dy$AB/2
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w# xncH:1
(1)特殊的物,货币、有价证券,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7F@6n
(2)在一定的条件下,权利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famX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rR3m'[
一、法律行为 0
>8ZN!@K
(一)法律行为的分类 SG1&a:c+.
法律行为从不同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 rn[$
x(G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cnnqT6
1、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kzv8#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54;l*}8Hl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vRq=m8
2)意思表示真实 .59KE]u
如果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胁迫、欺诈的原因而作出的,则不能反映行为人的真实意志,这就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zd.9n
如果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 Ixyvn#ux)
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2[S/8g!
2、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7J~W'hI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k{zs578h2
特殊书面形式主要指公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公告形式等。 qAnA=/k`
一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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