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WhJDx`j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BAw ,
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D6SUzI1+H
(1)将来发生的事实; 4Z)4WGp!
(2)不确定的事实; 3WV(Ok
(3)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A4=/6`g?b
(4)合法的事实; f^%3zWp|-
(5)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zVh yAf
为了自己的利益,有意地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条件不成就;如果有意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 ,|%KlHo^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3qYGEhxv
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 ~C-Sr@ a?/
(四)无效的民事行为 uf(ayDE
1、无效民事行为 gv!8' DKn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对无效民事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该类民事行为包括以下7种。(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但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其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这里所称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N';
2、部分无效民事行为 6fwNlC/9
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无效部分从行为开始即无法律约束力,而其余部分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 a#&W}K
3、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J?4{#p
无效民事行为从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vz^ ] g
其在法律上产生的法律后果: 6(|mdk`i
(1)恢复原状; ,n|si#
(2)赔偿损失; HKN|pO3v
(3)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WR+j?Fcf
(4)其他制裁。 u09Tlqh0 3
(六)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jsI-?%8J
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 +sNS
(1)在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HC0juT OiO
(2)该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o$_0Qs$
(3)该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提出并实施,其他人不能主张其效力的消灭。 ! FcGa
(4)具有撤销该行为权利的人,可以选择撤销该行为,也可以不选择撤销该行为。如果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撤销权归于消灭。 w0QtGQ|
(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 09Hrn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后果 OM'iJB6=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则具有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 ZvY"yl?e
二、代理 U#<d",I
(一)代理的特征 ]l7W5$26 @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UBo0c?,4
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实施法律行为,不属代理行为,如行纪、寄售等受托处分财产的行为。 7KtU\u
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cS&KD@.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 K5>3
非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行为,不属代理行为,如传递信息、居间行为等均不属代理行为。 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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