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一、本章大纲 zxl@(hd
1.经济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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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的概念 WDD%Q8ejV&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 h{N
①经济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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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KL0@l
③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7-~
(3)经济法的特征 C2I_%nU Z1
①综合性 'sKk"bi;0
②经济性 tw/dD +
③行政主导性 #q$HQ&k
④政策性 rJ4S%6w
(4)经济法的形式 + GN(Ug'R
①宪法 ECuH%b^,
②法律 Y\P8v
③行政法规 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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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地方性法规 BwpqNQN
⑤部门规章 .!3|&V'<
⑥司法解释 4e7-0}0
⑦国际条约或协定 -@2iaQ(5a2
(5)经济法的体系 |SSSH
2.经济法律关系 !>o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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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7xlkZF
①法律关系 L`TLgH&?R
②经济法律关系 )dw'BNz5hT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3;9^
①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TL%-On
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JPHL#sKyz
③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
}n^cq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a8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zFJ6I8
②权利 Wvh#:Z
③义务 JXQO~zj
(4)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Ll't>)
①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y*IfG9b
②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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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行为与代理 #zs~," dRv
(1)法律行为 V f&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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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wMN}bq|T
②法律行为的分类 ^{`exCwMx
③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g$-PR37(
④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Sz`,X0a
⑤无效的民事行为 |HQW0
⑥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A\.~-!G
(2)代理 M7~2iU<#
①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6d}lw6L
②代理的适用范围
<kqo^
③代理的种类 IEi^kJflU
④代理权的行使 q<|
AZ2Ai
⑤无权代理 /,yd+wcW#
4.诉讼时效 h[Y1?ln&h
(1)诉讼时效的概念 vvMT}-!
(2)诉讼时效期间 !Ai@$tl[S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f8dB-FlMm
5.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2/^3WY1U
(1)法律责任的概念 ~<bZ1TD
(2)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 #c!lS<z
①民事责任 $6 f3F?y7
②行政责任 Ui W>J
③刑事责任 tyFzSrfc
(3)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 J*M>6Q.)
①仲裁 #;yZ
②诉讼 $UWZDD
二、本章重点、难点 oG\Vxg*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F$]Pk|,
一、经济法的形式 ZY+qA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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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 Jnov<+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此为经济法的形式之一。 Q197mN+0
2.法律 N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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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 *GPi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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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法规 }Sv:`9=
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W|mo5qrLS2
4.地方性法规 U5
de@Y
5.部门规章 DvvK^+-~
6.司法解释 TC*g|d @b
7.国际条约或协定
f]CXu3w(J
国际条约或协定能够成为我国经济法的形式,必须是我国参加或承认的。 f
;n3&e0eC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F JyT+
任何经济法律关系都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项发生变更,都可能会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 "
H\k`.j
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4tBYR9|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Q![@c
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方式: O\r0bUPE
1、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 YOO+R{4(
2、依照法律和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SGq[B6@I
3、依照法律、法规或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t{{QE:/
4、依照法律、法规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 R\[e!g*I
5、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等各种情形。 c^W)07-X5y
未取得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H;*W |:-]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Kduef
概括起来,可分为三大类: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Xr.'(U
1、物,亦称有体物。不能是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_t^&Ah*
2、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经济决策行为、经济命令行为、审查批准行为以及经济监督检查行为。 <LiPEo.R
3、智力成果。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 ;4\;mmLVk
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P*j|.63
(1)特殊的物,货币、有价证券,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H~64/
(2)在一定的条件下,权利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J|7 3.&B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A(Iti{v
一、法律行为 S
f#
R0SA
(一)法律行为的分类 abVmkdP_s
法律行为从不同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 5{,<j\#L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sYA1\YIii
1、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S_H+WfIHV'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m8[j #=h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G3T]`Atf
2)意思表示真实 Q~9^{sHZjP
如果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胁迫、欺诈的原因而作出的,则不能反映行为人的真实意志,这就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WJOx4
如果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 $F.a><1rY
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Q"#J6@
2、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qHsA1<wg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JBZ@'8eqi]
特殊书面形式主要指公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公告形式等。 >vsqG=x
一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