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一、本章大纲 *~e?TfG
1.经济法概述 & '`g#N
(1)经济法的概念 $bR~+C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Rr]Hy^w
①经济管理关系 By!o3}~g
②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j)e6>K])
③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qw&%sO +
(3)经济法的特征 y dA8wL
①综合性 lTgjq:mn
②经济性 ""G'rN_=Bi
③行政主导性 0v?"tOT!
④政策性 }o(-=lF
(4)经济法的形式 kVMg 1I@
①宪法 WSB0~+
②法律 <iC(`J$D
③行政法规 g]H<}4lgq"
④地方性法规 .|70;
⑤部门规章 83_h J
⑥司法解释 X&`t{Id?6
⑦国际条约或协定 A?P_DA
(5)经济法的体系 cF}".4|kZ<
2.经济法律关系 6A-|[(NS
(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uo8YP<q
①法律关系 FcU SE
②经济法律关系 7Ovi{xd@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 ~$#1D1f
①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ze|W\Bv!
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Yn_*L+4*
③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q}R3Kfo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 H`V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M%}X7
②权利 ^hM4j{|&M
③义务 7R\<inCQ
(4)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bV
①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p>e'
②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 }S-O&Z
3.法律行为与代理 sDlO#
(1)法律行为 S2&4g/
①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3F2w-+L
②法律行为的分类 2fd{hJDq;5
③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H<,gU`&R
④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PH#[dH
⑤无效的民事行为 5U$0F$BBp
⑥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mk<pQ
(2)代理 m;QMQeGz
①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Kn1a>fLaJ_
②代理的适用范围 !Wnb|=j
③代理的种类 oZ|\vA%4^
④代理权的行使 !%c\N8<>GD
⑤无权代理 q@8*Xa >
4.诉讼时效 2FJ*f/
(1)诉讼时效的概念 /h3RmUy
(2)诉讼时效期间 `X&gE,Ii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zQd
2
5.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z8\Lnv~k
(1)法律责任的概念 M .mfw#*
(2)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 vl:KF7:#m
①民事责任 UP,c |
②行政责任 %Q|Atgp
③刑事责任 4H&+dRI"
(3)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 ?6WY:Zec@
①仲裁 [{,1=AB
②诉讼 !+v$)3u9
二、本章重点、难点 VMWf>ZU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t%=tik2|7
一、经济法的形式 $xN|5;+
包括: fNFY$:4X
1.宪法 +CNv l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此为经济法的形式之一。 oCz/HQoBk
2.法律 k{-Cwo
法律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 K
be
C"mi
3.行政法规 W'M*nR|xo
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vdwsJPFbc
4.地方性法规 N~'c_l
5.部门规章 N(yzk_~
6.司法解释 _oeS Uzq.
7.国际条约或协定 oUlVI*~ND
国际条约或协定能够成为我国经济法的形式,必须是我国参加或承认的。 9G2FsM|,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61U09s%\0
任何经济法律关系都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项发生变更,都可能会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 = dN@Sa/
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Pv%#P-<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IH+|}z4N?>
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方式: w``U=sfmV
1、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 LKDO2N
2、依照法律和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VI*$em O0
3、依照法律、法规或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qIT@g"%}t
4、依照法律、法规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 j0q&&9/Jj
5、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等各种情形。 o }m3y
未取得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l.M0`Cn-%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qJ-/7-$ ^
概括起来,可分为三大类: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scV5P Uq
1、物,亦称有体物。不能是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U/O!GK
2、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经济决策行为、经济命令行为、审查批准行为以及经济监督检查行为。 3ckclO\|>
3、智力成果。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 ]7A'7p$Y
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fp"W[S|uL
(1)特殊的物,货币、有价证券,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Y]|c^W
(2)在一定的条件下,权利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G' 1'/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 EQE>d
一、法律行为 4_ML
],.
(一)法律行为的分类 zfdl
45
法律行为从不同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 n+ M <\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ftSW
(og
1、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GFr`o0$^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E2-\]?\F(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P.DK0VgY
2)意思表示真实 M"L=L5OH-
如果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胁迫、欺诈的原因而作出的,则不能反映行为人的真实意志,这就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oL>1h,%3?
如果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 {{!-Gr
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n+R7D.<q!!
2、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s5.
CFA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BQ`MZ
特殊书面形式主要指公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公告形式等。 eyxW 0}[
一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e?!3Bx;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