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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经济法》重点内容导读第一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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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1-14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一、本章大纲 'p%\fb6`  
1.经济法概述 A Th<=1  
(1)经济法的概念 *]L(,_:"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WF3w  
①经济管理关系 )oEHE7y  
②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utH,pGs C.  
③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OXe!uU41  
(3)经济法的特征 vG`;2laY  
①综合性 xJ2DkZ  
②经济性 R2]2#3`  
③行政主导性 ~1_v;LhH5+  
④政策性 OGDCC/  
(4)经济法的形式 QYm]&;EI  
①宪法 oxs0)B  
②法律 XXx]~m  
③行政法规 j_3X 1w)k  
④地方性法规 b7t hu5  
⑤部门规章 {S+  $C  
⑥司法解释 NuL.l__W  
⑦国际条约或协定 \Zpg,KOT  
(5)经济法的体系 @-L4<=$J  
2.经济法律关系 ~9[^abz  
(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anM]khs?  
①法律关系 n54}WGo>9  
②经济法律关系 !Vtj:2PQL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rc_K|Df  
①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iT*L)R4  
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5$Q}Zxh  
③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E46+B2_~zk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6k1;62Ntk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IB'gY0*  
②权利 ~>j5z&:&  
③义务 O]| T !  
(4)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T:~c{S4&  
①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7~<=rk  
②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 _LYI#D  
3.法律行为与代理 &l&B[s6[  
(1)法律行为 Wu{cE;t  
①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Ct8}jg"  
②法律行为的分类 oqXs2F  
③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JB}jt)ol%  
④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V2v}F=  
⑤无效的民事行为 Te\i;7;4u  
⑥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k MCg fL  
(2)代理 1@$n )r`  
①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j9voeV|7  
②代理的适用范围 2. t'!uwI  
③代理的种类 I P#?$X  
④代理权的行使 h;+bHrKji  
⑤无权代理 u{Rgk:bn  
4.诉讼时效 qm!&(8NfK  
(1)诉讼时效的概念 KF.d:  
(2)诉讼时效期间 E1"H( m&6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xE0'eC5n^  
5.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eG\|E3Cb9  
(1)法律责任的概念 9'{i |xG  
(2)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 h#e((j3-2Z  
①民事责任 1kX>sajp~  
②行政责任 %UO ;!&K  
③刑事责任 t,v=~LE  
(3)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 aR c2#:~;  
①仲裁 t>Ot)d  
②诉讼 f@)GiLC'"  
二、本章重点、难点 3-%F)@n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O7!>T  
一、经济法的形式 s|q]11r+H  
包括: @i9eH8lT  
1.宪法 &_V d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此为经济法的形式之一。 Ok*aP+Wq  
2.法律 It@1!_tO2  
法律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 usFhcU  
3.行政法规 >EJ`Z7E6  
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d#`wSF`G  
4.地方性法规 &B c$8ZR  
5.部门规章 i& phko}  
6.司法解释 0|L%)'F  
7.国际条约或协定 Iu=n $H  
国际条约或协定能够成为我国经济法的形式,必须是我国参加或承认的。 av; ~e<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B` mWZ'"  
任何经济法律关系都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项发生变更,都可能会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 Y}aa W[  
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40^U}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ej^pFo  
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方式: Ra~|;( %d  
1、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 X1N*}@:/  
2、依照法律和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w~lxWgaY7  
3、依照法律、法规或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Y`tv"v2  
4、依照法律、法规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 ]NRQM8 \  
5、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等各种情形。 UbDRE[^P  
未取得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9Z_!}eY2mc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Dau'VtzN  
概括起来,可分为三大类: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0'0)@uziQ  
1、物,亦称有体物。不能是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ky^u.+cZ  
2、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经济决策行为、经济命令行为、审查批准行为以及经济监督检查行为。 Mu>WS)1lS  
3、智力成果。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 RY\[[eG  
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tAxS1<T4  
(1)特殊的物,货币、有价证券,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Gd:fh5u':  
(2)在一定的条件下,权利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cCWk^lF],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7c7:B2Lq  
一、法律行为 `{ 6K~(  
(一)法律行为的分类 ~ V:@4P  
法律行为从不同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 :}[RDF?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s${|A =  
1、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fcLVE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a RK=i$F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y\@=j  
2)意思表示真实 Obl,Qa:5  
如果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胁迫、欺诈的原因而作出的,则不能反映行为人的真实意志,这就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_`O&rbT  
如果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 u&7c2|Q  
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 ~<+H  
2、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dK^WZQ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0DIXd*oj&  
特殊书面形式主要指公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公告形式等。 8t$w/#'@  
一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l A1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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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z:+fiJB_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x+V@f~2F  
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0Ia8x?80V  
(1)将来发生的事实; fkjo  
(2)不确定的事实; DGY?4r7>y  
(3)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zG0191f  
(4)合法的事实; lMN3;}K  
(5)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bEY#*C  
为了自己的利益,有意地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条件不成就;如果有意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 LE1#pB3TG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I^_kBa  
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 k:JlC(^h  
(四)无效的民事行为 'U8% !  
1、无效民事行为 f(r=S Xa*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对无效民事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该类民事行为包括以下7种。(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但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其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这里所称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o@N.+`&<  
2、部分无效民事行为 y))) {X  
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无效部分从行为开始即无法律约束力,而其余部分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zQNkjQ{mx  
3、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I5u"MDHGI  
无效民事行为从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x2_njDd  
其在法律上产生的法律后果: c@xQ2&i  
(1)恢复原状; <RFT W}f!  
(2)赔偿损失; aGRD`ra  
(3)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G7yR&x^  
(4)其他制裁。 m+ww  
(六)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HL*Fs /W  
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 NUvHY:  
(1)在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rCTH 5"  
(2)该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Pgp`g.$<  
(3)该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提出并实施,其他人不能主张其效力的消灭。 \F }s"#  
(4)具有撤销该行为权利的人,可以选择撤销该行为,也可以不选择撤销该行为。如果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撤销权归于消灭。 1m5 =Nu  
(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 `1T?\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后果 D')m8:>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则具有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 jLy3c@Dp  
二、代理 (Q/Kp*a  
(一)代理的特征 g=gWkN <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nL  
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实施法律行为,不属代理行为,如行纪、寄售等受托处分财产的行为。  8FmRD  
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6_.K9;Gd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 8>KBh)q  
非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行为,不属代理行为,如传递信息、居间行为等均不属代理行为。 km(Mv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6S2u%-]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13X\PO'9  
不能代理的行为: r-,P  
(1)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HDv:  
(2)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不适用代理。如约稿,预约绘画、演出等。 AdWLa b;  
(3)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 Q#2gjR r  
(4)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代理的行为,他人不得代理。如代理发行证券只能由有证券承销资格的机构进行。 E6f{z9y6  
(5)违法行为也不得适用代理。 ~$PQ8[=  
(三)代理权的行使 e7cqm*Qi  
代理权滥用的情况有: '0juZ~>}  
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S7y1 )7  
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e_6-+l!f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Z^ e?V7q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N!u(G  
(五)无权代理 [It E+{U  
1、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 {r$n $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1L?Xhoc6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aUBGp: (  
(3)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Y5Ub[o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_eE hIQ9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 !}TZmwf'  
此外,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即“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有效的,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效力。 O'OVj   
表见代理的情形有: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授权不明;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除上述几种情况之外,无权代理均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无权代理行为视同为无效民事行为,并产生与之相同的法律后果。 >\x   
V\ 7O)g  
第四节 诉讼时效 \+STl#3*q  
一、诉讼时效期间 h)MU^aP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H*?ktcW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225ee>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J'%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4年。 e{~3&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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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时效的中止 [|XMR=\>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为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其他障碍是指除不可抗力外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 +8rG Stv  
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时间。 "-pQL )f  
注意: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RoG `U  
(2)诉讼时效的中断 Ed(6%kd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 Gs2| #*6  
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o:%Zrk  
u+&t "B  
第五节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2itJD1;  
一、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 (.:!_OB0N  
(一)仲裁 B ``)  
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仲裁协议,必须有约定,没有约定是不能采用仲裁途径解决纠纷。 :#?Z)oQpT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u; c)T t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P0^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i8] f{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XCePA5z  
(二)诉讼  <|Pw*L$  
我国的诉讼采用的是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和裁定的,可以上诉,二审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才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判决、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在两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 kb27$4mm  
(三)判决和裁定的区别 )Y P"\E  
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和请求所作出的结论;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主要是法院行使指挥、协调诉讼活动权能的体现。 KqM!7  
一般一个案件一个判决;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 ?l6NQ;z  
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而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 * [\H)Lz  
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vS!%!-F  
Wsz-#kc\[  
三、历年考题 X0h`g)Bbf  
一、选择题 s$V'|Pt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2006年) LSR{N|h+)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e3IM0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QO0#p1fom'  
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 {z4v_[-2CF  
D.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hzT,0<nw  
答案:B <"93  
解析:《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对无效民事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该类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f.Uvf^T}2  
(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Ru} -H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qmWK8}F.cE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yX^/Oc@j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b6@(UneVM  
(5)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zEmg}  
(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T*zk<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A 4};]W|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争议中,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是( )。(2006年) #- l1(m  
A.国际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0&'XA=j  
B.贷款担保合同争议 B4hT(;k  
C.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引起的争议 b5-WK;  
D.因运输的商品丢失或损毁引起的争议 (?G?9M#7_  
答案:C =JqKdLH  
解析:《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9Y6Ear .W  
3.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5年) ?)8OC(B8q  
A.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Uz;z  
B.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 :o)4Y  
C.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MJ=(rp=YU9  
D.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 G 8b'  
答案:C &<oZl.T  
解析:(1)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选项A错误;(2)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因此选项B错误;(3)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定法定事由消失之后,时效继续进行,因此选项D错误。 s.9)? < [  
Lrr1) h  
二、多项选择题 %ut^ O  
1.下列代理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2006年) Z=L~W,0'  
A.超越代理权进行代理 6 lp.0B  
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7U@;X~c  
C.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 9r5<A!1#L  
D.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d0b`qk @4  
答案:BD  G2  
解析:选项AC属于无权代理。 c]u^0X?&  
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 S)$)AN<O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e\9H'$1\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P5qY|_  
(3)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dbmty|d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 )。(2004年) \-Oq/g{j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F$|Ec9  
B.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naj.omG|  
C.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9XH}/FcP_O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I" <\M4x  
答案:ABCD `4@ _Y<  
解析:本题涉及特殊的诉讼时效规定。 /C'dW  
3.乙以甲公司的名义采取下列方式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法律效果归属于甲公司的有( )(2005年) `egyk)"aM  
A.乙使用偷盗的甲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善意的丙公司订立的合同 j06Xz\c  
B.乙使用伪造的甲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善意的丁公司订立的合同 _ ?\4k{ET  
C.乙使用甲公司交给的合同专用章,超越甲公司授权范围与善意的戊公司订立的合同 J Uf{;nt  
D.乙使用甲公司交给的合同专用章,在代理权终止后,与善意的庚公司订立的合同 f|U J%}$v;  
答案:CD ~> xV hd  
解析: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C是属于超越代理权的代理;D是属于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4q  
3 ;N+5*-  
三、判断题 zFR=inI  
1.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KMhEU**  
(2006年) bG'"l qn  
答案:× 0Rme}&$  
解析: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3i7:1[uV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的判决不服的,可在4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该判决的执行。( )(2004年) OYj4G ?c  
答案:× Sh]g]xR  
解析:本题的时间有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二审的判决不服的,可在2年内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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