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章重点内容提示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6)Dp2
一、经济法律关系。(P7) rQ$Jk[Y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P13) \:d|'r8OCM
1.实质有效要件: 7s'r3}B`
2.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2:D1<z6RQ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4) CsW*E,|xyP
四、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4) /b~|(g31"
1.无效民事行为(7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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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种) r d4\N2- 6
3.无效民事行为和被依法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是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a>/jW-?
五、代理。(P16) *q+z5G;O
六、诉讼时效。(P18) "\u_gk{g
七、熟悉仲裁的有关规定。(P20) 4f{(Scg
八、熟悉诉讼的有关规定。(P21) f/K:~#k
1.经济纠纷的诉讼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 z\Y-8a.]
2.对于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判决,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fAcc{Qj
第二章 物权法 Ex3V[v+D(
经济法冲刺阶段备考专题 YF(TG]?6
一、各章重点内容提示 ]aVFWzey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OBJk\j+Wi
一、经济法律关系。(P7) LG3:V'|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P13) 9t^Q_ [hG
1.实质有效要件: 7SpF&
2.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iv]*HE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4) vTF_`X
四、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4) =/]d\JSp
1.无效民事行为(7种) pX/,s#dY>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种) K\]I@UTwq
3.无效民事行为和被依法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是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9`3CYo
五、代理。(P16) Ib665H7w
六、诉讼时效。(P18) nkvkHh
七、熟悉仲裁的有关规定。(P20) e.:S BXZ
八、熟悉诉讼的有关规定。(P21) p 6FPdt)
1.经济纠纷的诉讼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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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判决,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8C!D=Vhh
第二章 物权法 G~;hD-D~.
一、物权基本概念(P23) `:fc*n,*
二、占有制度(P27) `&-)(#
三、物权变动。(P29) 7ZVW7%,zF
四、物权的保护(P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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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所有权的特征(P35) PgY q=|]`
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P38) d9n{jv|
对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则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q[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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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共有制度(P39) @hE$x-TP0
八、相邻关系(P41) y $K#M
九、承包经营权(P42) y8.(filNB
1.承包经营权通过订立承包合同方式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E5}wR(i,4
2.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5^yDv[e
十、建设用地使用权(P43) 7>Oa, \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出让、划拨等方式。凡是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都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D3+UV+&R/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 ,`lVB#|
3.权利人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C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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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地役权。(P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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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x>yeF,q1
十二、抵押权的设定。(P45) ]8i2'x
《物权法》分别规定了7种可以用于抵押和6种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 >^Zyls
十三、抵押登记。(P48) cPgz?,hE
十四、多个物权并存的清偿。(P50) wEImpsC`
1.多个抵押权并存:(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_+\hDV>v
2.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并存 9-9:]2~g!
3.同一债权有多个抵押权: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9!,]n
十五、掌握动产质押(P51) ped3}i+|]
十六、权利质押(P52) 3g#fX{e_5!
十七、留置权的成立条件(P54) zkt+"P{az[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m8|&z{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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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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