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章重点内容提示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aQzmobleep
一、经济法律关系。(P7) ` 1y @c"t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P13) Y|W#VyM-
1.实质有效要件: .G"T;w6d
2.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Y ._Om}H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4) u^x<xw6f
四、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4) 1W}k>t8?h'
1.无效民事行为(7种) 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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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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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效民事行为和被依法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是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RNj5r
五、代理。(P16) l-Dg m
六、诉讼时效。(P18) vVsaGW
七、熟悉仲裁的有关规定。(P20) r]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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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熟悉诉讼的有关规定。(P21) V|{~9^
1.经济纠纷的诉讼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 GSH,;cY
2.对于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判决,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u~mpZ"9$ 3
第二章 物权法 .cmhi3o4
经济法冲刺阶段备考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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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章重点内容提示 r "\<+$ 7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uOZSX.o^
一、经济法律关系。(P7) Z0wH%o\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P13) 5p3:8G7
1.实质有效要件: OGq=OW
2.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Oy2JjY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4)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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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4) zhyf}Ta'
1.无效民事行为(7种) c]ga)A(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种) F>%,}Y~B:
3.无效民事行为和被依法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是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Mb ),G
五、代理。(P16) |t#s h
六、诉讼时效。(P18) i"E_nN"V
七、熟悉仲裁的有关规定。(P20) m}6>F0Kv
八、熟悉诉讼的有关规定。(P21) ?;w\CS^Qu
1.经济纠纷的诉讼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 UM0#S}
2.对于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判决,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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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权法 @ W q8AFo
一、物权基本概念(P23) >}u#KBedE
二、占有制度(P27) 2{g&9
三、物权变动。(P29) 8Kn}o@Yd
四、物权的保护(P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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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所有权的特征(P35) t6)R37
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P38) ,.Lo)[(
对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则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4(,X.GVY/
七、共有制度(P39) !yKrA|w1
八、相邻关系(P41) RGY#0 .Z}
九、承包经营权(P42) Y$qjQ 1jF+
1.承包经营权通过订立承包合同方式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s;tI?kR>%
2.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1D~B\=LL}
十、建设用地使用权(P43) 7a.iT-*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出让、划拨等方式。凡是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都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SF[Z]|0gs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 @Qqf4h
3.权利人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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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地役权。(P43) \z.p [;'ir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wtYostv
十二、抵押权的设定。(P45) Nvd(Tad
《物权法》分别规定了7种可以用于抵押和6种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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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抵押登记。(P48) 1 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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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多个物权并存的清偿。(P50) vgr5j
1.多个抵押权并存:(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Gz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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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并存 mxwG~a'_
3.同一债权有多个抵押权: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v{ R(IX%
十五、掌握动产质押(P51) X{h[
十六、权利质押(P52) fE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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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留置权的成立条件(P54) c&`]O\D-c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KF`mOSP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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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 SNH AL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