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章重点内容提示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O.[PH(,*
一、经济法律关系。(P7) }"|"Q7H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P13) :ml2.vP
1.实质有效要件: 1x@qkL6
2.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H(i^z/c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4) U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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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4) G2]4n T
1.无效民事行为(7种) J8M$k/"X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种) %9k!A]KD
3.无效民事行为和被依法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是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V[}4L|ad
五、代理。(P16) 'fcMuBc+4
六、诉讼时效。(P18) fLSXPvm
七、熟悉仲裁的有关规定。(P20) A#nun
八、熟悉诉讼的有关规定。(P21) U\veOQ;mW
1.经济纠纷的诉讼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 pl5P2&k
2.对于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判决,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DXR8mLoaJ
第二章 物权法 k% sO 0
经济法冲刺阶段备考专题 vKq^D(&cl
一、各章重点内容提示 Z.W66\8~}^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V1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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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律关系。(P7) 'mH )d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P13) i^_#%L
1.实质有效要件: <+^6}8-
2.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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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4) :N<.?%Kf
四、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4) c&X{dJWD
1.无效民事行为(7种) Kx.X 7R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种) Py>{t4;S
3.无效民事行为和被依法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是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6[I^qG".
五、代理。(P16) \k]x;S<a
六、诉讼时效。(P18) &K43x&mFF
七、熟悉仲裁的有关规定。(P20) Y 2Q=rj
八、熟悉诉讼的有关规定。(P21) :Gu+m
1.经济纠纷的诉讼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 o]ag"Q
2.对于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判决,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DN8Yb
第二章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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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基本概念(P23) *\wp?s>-t
二、占有制度(P27) < -uc."6\
三、物权变动。(P29) v?0r`<Mn
四、物权的保护(P33) I.Y['%8,5~
五、所有权的特征(P35) ZT[3aXS
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P38) tV_t6x_.
对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则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Dy]I8_
七、共有制度(P39) T;diNfgg
八、相邻关系(P41) 3)ma\+< 6
九、承包经营权(P42) op"$E1+
1.承包经营权通过订立承包合同方式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WpS1a440
2.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n[~!%(
十、建设用地使用权(P43) ]l@ qra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出让、划拨等方式。凡是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都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ui"3ak+F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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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权利人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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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地役权。(P43) ^pS+/ZSi^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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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抵押权的设定。(P45) Nrah;i+H\o
《物权法》分别规定了7种可以用于抵押和6种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 WEa2E?*
十三、抵押登记。(P48) @v}B6j b;
十四、多个物权并存的清偿。(P50) y8s!M
1.多个抵押权并存:(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F,GN[f-
2.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并存 < AI;6/
3.同一债权有多个抵押权: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uK("<u|
十五、掌握动产质押(P51) aYn8^
十六、权利质押(P52) WKrX,GF
十七、留置权的成立条件(P54) 6AvHavA^Y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xq%{}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SO|g]%
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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