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章重点内容提示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7(ni_|$|
一、经济法律关系。(P7) nFRU-D$7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P13) [r[IWy(}
1.实质有效要件: o'oA.'ul
2.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O9+Dd%_KS#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4) xiWP^dIF
四、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4) ]lT8Z-h@
1.无效民事行为(7种) 8R3x74fL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种) F&tU^(7<
3.无效民事行为和被依法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是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9WJa 5{
五、代理。(P16) [`F}<L."
六、诉讼时效。(P18) w^AY= Fc
七、熟悉仲裁的有关规定。(P20) TFfV?rBI
八、熟悉诉讼的有关规定。(P21) 5Kadh2nz
1.经济纠纷的诉讼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 $#ve^.VHv
2.对于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判决,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Gc'bR
第二章 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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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冲刺阶段备考专题 Nld y76|g
一、各章重点内容提示 (G>S`B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S'%|40U
一、经济法律关系。(P7)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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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P13) 4# L}&
1.实质有效要件: 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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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8Q{"W"]O7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4) %Tv2op
四、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4) -ho%9LW%|
1.无效民事行为(7种) OV"uIY[%8V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种) Daw;6f:
3.无效民事行为和被依法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是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483/ZgzT`
五、代理。(P16) iL$~d@AEn
六、诉讼时效。(P18) d3[O!4<T
七、熟悉仲裁的有关规定。(P20) h7P<3m}
八、熟悉诉讼的有关规定。(P21) s3/iG37K
1.经济纠纷的诉讼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 up@I,9C/
2.对于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判决,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L0Ycf|[s,
第二章 物权法 %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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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基本概念(P23) oSl@EI
二、占有制度(P27) ;4'pucq5/
三、物权变动。(P29) tP.jJC~
四、物权的保护(P33) ]aMeMhe-
五、所有权的特征(P35) m ]h<y
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P38) (a9>gLI0
对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则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rqi/nW
七、共有制度(P39) s=H|^v
八、相邻关系(P41) Yo*.? Mq'
九、承包经营权(P42) QFNw2:)
1.承包经营权通过订立承包合同方式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qe:M]C'l
2.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aGml!N5'
十、建设用地使用权(P43) 1EemVZdY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出让、划拨等方式。凡是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都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SjL&\),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 |[W7&@hF
3.权利人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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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地役权。(P43) M(Tlkr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X_5o^s2s
十二、抵押权的设定。(P45) E;bv;RUio
《物权法》分别规定了7种可以用于抵押和6种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 i}gsxq%
十三、抵押登记。(P48) [vTk*#Cl4
十四、多个物权并存的清偿。(P50) )Y &RMYy
1.多个抵押权并存:(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g2%fla7r
2.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并存 EM7Z g 65
3.同一债权有多个抵押权: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AF\gB2^
十五、掌握动产质押(P51) mXOY,g2w
十六、权利质押(P52) ]99@Lf[^f
十七、留置权的成立条件(P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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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e\UlM22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d~&Bk0
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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