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知识产权法 SfS3}Tn[
一、著作权的主体。(P493) C8K2F5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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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权的归属。(P494) wPg/.N9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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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权的保护期限。(P498) C*mV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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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d?7?t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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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nk9S: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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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R_>K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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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 GR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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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算机软件保护。(P505) Y(Oh7VwY*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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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法享有著作权。 %)j&/Qd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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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软件著作权的归属。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 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 ,4'gj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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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 Pv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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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有约定,按约定。 ~xd?y*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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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 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yapB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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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授予专利权的条件。(P512) +Kk1[f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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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优先权原则。(P516) &Ym):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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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发明的审查程序。(P517) -,")G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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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4种行为。 j4IVI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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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P530) IHTi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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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超过有效期限没有续展的,即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F;Q,cg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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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5种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O@Z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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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商标注册人或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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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会计法 S"!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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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P547) `4*I1W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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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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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Z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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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J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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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TOHz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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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8C{&i5kj\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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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人员的交接手续。(P556) SRf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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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6L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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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CA#g(S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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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资料管理。(归纳) U =J5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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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o{0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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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计报表由单位领导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并由总会计师签名或者盖章。 e_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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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种。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各单位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有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6Rf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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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熟悉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P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