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章重点内容提示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vt1lR5
一、经济法律关系。(P7) `A)"%~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P13) Vn|1v4U!
1.实质有效要件: zT#`qCbT'J
2.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38IMxd9v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4) 4kl Ao$
四、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4) 8P2 J2IU
1.无效民事行为(7种) [6tSYUZs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种) $y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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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效民事行为和被依法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是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Hd &{d+B
五、代理。(P16) XP3xJm3
六、诉讼时效。(P18) _O]xey^r
七、熟悉仲裁的有关规定。(P20) nxo+?:**
八、熟悉诉讼的有关规定。(P21) )uheV,ZnY
1.经济纠纷的诉讼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 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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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判决,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X+82[Y,mB.
第二章 物权法 6b=q-0yj
经济法冲刺阶段备考专题 >:1P/U
一、各章重点内容提示 Um.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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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OW@\./nM
一、经济法律关系。(P7) PX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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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P13) pA}S5x
1.实质有效要件: p $`92Be/
2.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cy4&]s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4) @)6jE!LC
四、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4) O7G"sT1Dv
1.无效民事行为(7种) =O$M_1lp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种) q_[G1&MC
3.无效民事行为和被依法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是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d+fSoSjX8
五、代理。(P16) s1j{x&OSq
六、诉讼时效。(P18) #0Ds'pE-
七、熟悉仲裁的有关规定。(P20) r@G#[.*A>
八、熟悉诉讼的有关规定。(P21) aSutM
1.经济纠纷的诉讼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 Ond'R'3 \E
2.对于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判决,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m ?Kc7k
第二章 物权法 f!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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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基本概念(P23) >QkP7Kb
二、占有制度(P27) (5Nv8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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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变动。(P29) {y)s.b~JB
四、物权的保护(P33) X[yNFW}S2W
五、所有权的特征(P35) vX|UgK?2^
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P38) ~@W*r5/
对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则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Zyf P;&
七、共有制度(P39) +-?/e-z")
八、相邻关系(P41) jM)C4ii.-$
九、承包经营权(P42) \}0-^(9zd
1.承包经营权通过订立承包合同方式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4,p;Km&
2.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G4 _,
十、建设用地使用权(P43) qoMfSz"(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出让、划拨等方式。凡是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都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D<$XyP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 WYcA8X/
3.权利人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V9NTs8LKc
十一、地役权。(P43) xg@NQI@7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iB|sl2J
十二、抵押权的设定。(P45) ]e?x# <S
《物权法》分别规定了7种可以用于抵押和6种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 _QOZsEe
十三、抵押登记。(P48) EbNd=Z'J
十四、多个物权并存的清偿。(P50) !^c@shLN4
1.多个抵押权并存:(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O[@q%&_
2.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并存 _i0kc,*C\
3.同一债权有多个抵押权: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b#l^x:j
十五、掌握动产质押(P51) 5&Ts7& .
十六、权利质押(P52) ~Ou1WnmO
十七、留置权的成立条件(P54)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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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rtY!<|p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k44Q):ncY7
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 bPK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