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章重点内容提示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dttE)oH?
一、经济法律关系。(P7) !@L=;1,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P13) R: Z_g!h
1.实质有效要件: jA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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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4^R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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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4) o( G"k
四、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4) 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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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民事行为(7种) EbK0j?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种) )u} Q:`9
3.无效民事行为和被依法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是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x\\7G^$<h
五、代理。(P16) Zq"7,z7
六、诉讼时效。(P18) A o/vp-e
七、熟悉仲裁的有关规定。(P2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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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熟悉诉讼的有关规定。(P21) +wfVL|.Wq
1.经济纠纷的诉讼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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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判决,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vb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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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权法 "&o,yd%
经济法冲刺阶段备考专题 mOBACTY^
一、各章重点内容提示 TkRP3_b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5J.0&Dda
一、经济法律关系。(P7) `'4)q}bB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P13) Paf%rv2
1.实质有效要件: DSyXr~p8
2.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c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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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4) U~f4e7x*O
四、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4) !!,0'c
1.无效民事行为(7种) L^J-("e_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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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效民事行为和被依法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是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kgQ^
五、代理。(P16) ql{_%x?
六、诉讼时效。(P18) n! h7
七、熟悉仲裁的有关规定。(P20) K 1#ji*Tp
八、熟悉诉讼的有关规定。(P21) 1y"3
1.经济纠纷的诉讼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 %V_-%/3Z
2.对于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判决,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ax^p2*~
第二章 物权法 $95~5]-nh
一、物权基本概念(P23) `C72sA{M.
二、占有制度(P27) 6[P-Ny{z
三、物权变动。(P29) >)nS2bOE
四、物权的保护(P33) CXaWgxlK:a
五、所有权的特征(P35) _^S]g mE
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P38) eEw.'B
对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则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 6f(mg
七、共有制度(P39) yW7'?
八、相邻关系(P41) _ -..~K.|
九、承包经营权(P42) ~}9PuYaD@
1.承包经营权通过订立承包合同方式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qYB~VE03
2.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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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建设用地使用权(P43) > 0>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出让、划拨等方式。凡是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都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A*Kg;IU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 oOU1{[
3.权利人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D{7w!z
十一、地役权。(P43) '0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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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x_w~G]! /
十二、抵押权的设定。(P45) WC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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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分别规定了7种可以用于抵押和6种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 Nn6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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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抵押登记。(P48) ;iQEkn2T|}
十四、多个物权并存的清偿。(P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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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个抵押权并存:(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s#it'y
2.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并存 I[Ic$ta
3.同一债权有多个抵押权: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X^Ce)1K
十五、掌握动产质押(P51) n(ir[w#,]"
十六、权利质押(P52) s95F#>dr
十七、留置权的成立条件(P54) W[''Cc.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r7:NU}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y0bq;(~X~
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 @tUo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