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章重点内容提示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WML--<dU
一、经济法律关系。(P7) ~q3O,bb{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P13) I>;{BYPV
1.实质有效要件: xh2r?K@k>
2.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iN&oSpQ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4) D./{f8
四、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4) (xb2H~WrN
1.无效民事行为(7种) 1d< b\P0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种) :IZAdlz[@
3.无效民事行为和被依法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是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dzL9P9IU
五、代理。(P16) jfMkN
六、诉讼时效。(P18) v.|#^A?Qx
七、熟悉仲裁的有关规定。(P20) )k Wxp
八、熟悉诉讼的有关规定。(P21) w1tM !4r
1.经济纠纷的诉讼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 J1G}l5N
2.对于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判决,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q SNCBn '
第二章 物权法 \E?3nQM
经济法冲刺阶段备考专题 NA0nF8ek
一、各章重点内容提示 X]=eC6M}:V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OInl?_,,T#
一、经济法律关系。(P7) =Ydrct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P13) !'N@ZZ
1.实质有效要件: "K(cDV Q
2.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Hnm.?-AWl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4) &x1A{j_
四、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4) #NFB=oJI
1.无效民事行为(7种) y^C5_w(^jZ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种) ]AYP\\Xi
3.无效民事行为和被依法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是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LS</_N
五、代理。(P16) 'V?FeWp
六、诉讼时效。(P18) ?>B?*IK!
七、熟悉仲裁的有关规定。(P20) q@wD@_
八、熟悉诉讼的有关规定。(P21) "s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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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纠纷的诉讼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 tpGT~Y(
2.对于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判决,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p&$bft
第二章 物权法 f]i"tqoI
一、物权基本概念(P23) e6taQz@}
二、占有制度(P27) I,h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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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变动。(P29) \x-2qlZ
四、物权的保护(P33) gkd4)\9
五、所有权的特征(P35) 8_}t,BC
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P38) M[`[+5v
对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则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or*{P=m+R
七、共有制度(P39) jc"sPr v5
八、相邻关系(P41) ui>jJ(
九、承包经营权(P42) }? _KZ)
1.承包经营权通过订立承包合同方式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Br!;Ac&N
2.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nZ7
十、建设用地使用权(P43) /Z6lnm7wJ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出让、划拨等方式。凡是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都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N)"8CvQL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 -*k2:i`
3.权利人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3/+kjY/
十一、地役权。(P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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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PRU&y/zZmG
十二、抵押权的设定。(P45) !CU-5bpu
《物权法》分别规定了7种可以用于抵押和6种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 R$awo/'^
十三、抵押登记。(P48) ?(gha
十四、多个物权并存的清偿。(P50) }>6e-]MHfR
1.多个抵押权并存:(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lMFo)4&P
2.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并存 wnC} TWxX
3.同一债权有多个抵押权: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U,WMP<5&
十五、掌握动产质押(P51) ZR\N~.
十六、权利质押(P52) 1gV?}'jq
十七、留置权的成立条件(P54) HXU#Ux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3JGrJ!x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R%Q0Q
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 $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