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章重点内容提示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L-qAI&V
一、经济法律关系。(P7) 3IQI={:k|D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P13) CEkUXsp
1.实质有效要件: mz%l4w?'
2.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iY$iL<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4)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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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4) f3G:J<cL
1.无效民事行为(7种)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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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种) GvG8s6IZ
3.无效民事行为和被依法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是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s0wJD=
五、代理。(P16) #<"od '{U
六、诉讼时效。(P18) g[1>|Ax`'
七、熟悉仲裁的有关规定。(P20) iTq&h=(n
八、熟悉诉讼的有关规定。(P21) o*/;Zp==
1.经济纠纷的诉讼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 CN ( :
2.对于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判决,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yO%w #
第二章 物权法 =TNFAt
经济法冲刺阶段备考专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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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章重点内容提示 Q"u2<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B-w`mcqp$
一、经济法律关系。(P7) h[iO'Vq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P13)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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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质有效要件: xBc|rqge
2.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8g!79q\c4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4)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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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4) Cy uRj[;B
1.无效民事行为(7种) O.X;w<F/V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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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效民事行为和被依法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是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Rt:8uurAG
五、代理。(P16) cL*oO@I&_
六、诉讼时效。(P18) zEO~mJzo
七、熟悉仲裁的有关规定。(P20) -r<8mL:yW
八、熟悉诉讼的有关规定。(P21) 9q$^x/z!
1.经济纠纷的诉讼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 `.O$RwC&7B
2.对于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判决,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6$=]hdAp
第二章 物权法 h7fytO
一、物权基本概念(P23) 0(Y,Q(JTo&
二、占有制度(P27) Z]Udx
三、物权变动。(P29) )e'F[
四、物权的保护(P33) B *O/>=_
五、所有权的特征(P35) +g7]ga
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P38) TA/hj>rV
对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则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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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共有制度(P39) v{|y,h&]a
八、相邻关系(P41) e#k rr
九、承包经营权(P42) 2HBey
1.承包经营权通过订立承包合同方式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Tl/3{V
2.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xS%&l)dT
十、建设用地使用权(P43) 'D`lVUB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出让、划拨等方式。凡是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都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zLe(#8G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 8g)$%Fy+N
3.权利人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d2i?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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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地役权。(P43) e8dZR3JL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iR9duP+
十二、抵押权的设定。(P45) 3GKKC9C6
《物权法》分别规定了7种可以用于抵押和6种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 24 [cU
十三、抵押登记。(P48) fA<os+*9i
十四、多个物权并存的清偿。(P50) :TP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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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个抵押权并存:(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V6d,}Z+"z'
2.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并存 zj2y=A|Y
3.同一债权有多个抵押权: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PPV T2;9
十五、掌握动产质押(P51) 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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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权利质押(P52) 9v;[T%%
十七、留置权的成立条件(P54) G$'UK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G7`mK}J7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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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 Tf!6N<dRX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