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章重点内容提示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4h|D[Cb]
一、经济法律关系。(P7) 3.>jagu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P13) lB,MVsn18
1.实质有效要件: 79&Mc,69
2.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wM><DrQ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4) {KR/TQ?A
四、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4) E;N+B34
1.无效民事行为(7种) 4;_.|!LN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种) 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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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效民事行为和被依法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是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0FXM4YcrJO
五、代理。(P16)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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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诉讼时效。(P18) "?]5"lNC|
七、熟悉仲裁的有关规定。(P20) ?Hy++
八、熟悉诉讼的有关规定。(P21) ]UMwpL&rY
1.经济纠纷的诉讼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 ;$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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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判决,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P0W%30Dh
第二章 物权法 thOCzGJ$
经济法冲刺阶段备考专题 NKd):>d%
一、各章重点内容提示 7IHWj<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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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律关系。(P7) aPWFb.JO4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P13) seJc,2Ex
1.实质有效要件: 3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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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7FWf,IjcGY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4) K^Xg^9
四、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4) U9Y'eP.2
1.无效民事行为(7种) KExfa4W 3{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种) rGoB&% pc
3.无效民事行为和被依法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是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y:1?~R
五、代理。(P16) |>VHV} 4)<
六、诉讼时效。(P18) qlSMg;"Ghw
七、熟悉仲裁的有关规定。(P20) Y~Zg^x2
八、熟悉诉讼的有关规定。(P21) j&8U:Q,
1.经济纠纷的诉讼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 A=BpB}b
2.对于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判决,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X]`\NNx
第二章 物权法 J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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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基本概念(P23) )Y)7p//
二、占有制度(P27) yp8 .\.
三、物权变动。(P29) u6I#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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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的保护(P33) k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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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所有权的特征(P35) L[IjzxUv
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P38) zm"& 8/l
对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则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jk) U~KGcg
七、共有制度(P39) \@5W&Be^
八、相邻关系(P41) #E>f.:)
九、承包经营权(P42) aFKks .n3
1.承包经营权通过订立承包合同方式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x<imMJ
2.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ucTkWqG
十、建设用地使用权(P43) NJn~XCq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出让、划拨等方式。凡是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都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10*U2FY)]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 #~(@Ka.eA0
3.权利人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5x"d7
十一、地役权。(P43) iPxSVH[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C;WFh8)
十二、抵押权的设定。(P45) WC}mt%H*O
《物权法》分别规定了7种可以用于抵押和6种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 UGl}=hwKkG
十三、抵押登记。(P48) P^+Og_$
十四、多个物权并存的清偿。(P50) ;u,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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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个抵押权并存:(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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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并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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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一债权有多个抵押权: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s*&_y
十五、掌握动产质押(P51) v)BUt,A
十六、权利质押(P52)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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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留置权的成立条件(P54) U edh4qa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v(G2`Z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C!v0*^i
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 aNfgSo05@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