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章重点内容提示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W/?\ 8AE
一、经济法律关系。(P7) YtWO=+rX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P13) ;FI"N@z
1.实质有效要件: j/h>G,>T=
2.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H:x{qS4Si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4) kpQXnDm2
四、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4) LYV\|a{Y
1.无效民事行为(7种) <hvVh9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种) %YhM?jMW
3.无效民事行为和被依法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是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4?vTu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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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理。(P16) *It`<F|
六、诉讼时效。(P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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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熟悉仲裁的有关规定。(P20) L6jD4ec8
八、熟悉诉讼的有关规定。(P21) Hyj<Fqr!.
1.经济纠纷的诉讼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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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判决,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F.0(<4)
第二章 物权法 u]!ZW&
经济法冲刺阶段备考专题 WF!u2E+
一、各章重点内容提示 /3>5ex>PN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SD=kpf;
一、经济法律关系。(P7) 2X@|H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P13) hh$V[/iK
1.实质有效要件: #*"5F*
2.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Z}E.s@w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4) GCEcg&s=\S
四、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4)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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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民事行为(7种) p3N/"t&>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种) 2VY.#9vl
3.无效民事行为和被依法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是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8`]e?I
五、代理。(P16) ~Ip-@c}'j
六、诉讼时效。(P18)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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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熟悉仲裁的有关规定。(P20) ap7ZT7KW
八、熟悉诉讼的有关规定。(P21) (/oHj^>3N`
1.经济纠纷的诉讼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 )T_o!/\*|*
2.对于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判决,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tzKIi_2
第二章 物权法 ?f{--|V
一、物权基本概念(P23) 5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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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占有制度(P27) R}S@u@mOE
三、物权变动。(P29) rda/
四、物权的保护(P33) !i`HjV0wS
五、所有权的特征(P35) NukcBH
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P38) m,TN%*U!
对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则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2A5R3x=\
七、共有制度(P39)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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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相邻关系(P41) Q=+*OQV29
九、承包经营权(P42) 1F*3K3T {
1.承包经营权通过订立承包合同方式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hyPVt6Gkj
2.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K8W%h<3S
十、建设用地使用权(P43) +Ui @3Q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出让、划拨等方式。凡是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都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w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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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 ZYi."^l
3.权利人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y'E#_cTgQ
十一、地役权。(P43) _(R1En1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z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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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抵押权的设定。(P45) C}= *%S
《物权法》分别规定了7种可以用于抵押和6种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 R;6$lO8C&
十三、抵押登记。(P48)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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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多个物权并存的清偿。(P50) 6hW ~Q
1.多个抵押权并存:(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d[p-zn.
2.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并存
3)bC,
3.同一债权有多个抵押权: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E)*i#."4
十五、掌握动产质押(P51) Pa8E.<>
十六、权利质押(P52) &N`s@Ka
十七、留置权的成立条件(P54) vzr?#FG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HVq02 Z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g:!WXd
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 O>h,u[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