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章重点内容提示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332G64K
一、经济法律关系。(P7) Sj(uc#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P13) 9+h9]T:9
1.实质有效要件: U#1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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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K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4) qdm5dQ (c
四、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4) b_cnVlN[
1.无效民事行为(7种) cH'*J/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种) =PAvPj&}e
3.无效民事行为和被依法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是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bmhv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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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理。(P16) fG;)wQJ
六、诉讼时效。(P18) g}|a-
七、熟悉仲裁的有关规定。(P20) %l[Cm4
八、熟悉诉讼的有关规定。(P21) =1)yI>2e%}
1.经济纠纷的诉讼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 8qp!S1Qnv
2.对于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判决,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C9x'yBDv
第二章 物权法 Y}'C'PR
经济法冲刺阶段备考专题 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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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章重点内容提示 iyU@|^B"Wa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Pk[f_%0
一、经济法律关系。(P7) EonZvT-D=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P13) 8^&)A b
1.实质有效要件: ~el#pf~
2.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7v[=iT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4) KM< +9`
四、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4) 2GXAq~h@
1.无效民事行为(7种) $$<9tqA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种) a-x8LfcbF
3.无效民事行为和被依法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是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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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理。(P16) oh%T4$
六、诉讼时效。(P18) t= "EbPE
七、熟悉仲裁的有关规定。(P20) t#MU2b
八、熟悉诉讼的有关规定。(P21) rIo`n2
1.经济纠纷的诉讼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 M:6H%6eT
2.对于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判决,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X<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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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权法 kI]i,v#F
一、物权基本概念(P23) qD7(+a
二、占有制度(P27) EK_NN<So#
三、物权变动。(P29) {}N* e"<O
四、物权的保护(P33) })g|r9=
五、所有权的特征(P35) `hM`bcS
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P38) Lg|j0-"N
对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则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b:\I*WJ
七、共有制度(P39) LPb43
八、相邻关系(P41) *'`ByS
九、承包经营权(P42) g10$pf+L
1.承包经营权通过订立承包合同方式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f|WNPFQ$x
2.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fW!~*Q
十、建设用地使用权(P43) IpGq_TU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出让、划拨等方式。凡是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都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3ypB~bNw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 \yNjsG@,
3.权利人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G~a;q+7v'$
十一、地役权。(P43)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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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wWY6DQQB
十二、抵押权的设定。(P45) 6vro:`R ?
《物权法》分别规定了7种可以用于抵押和6种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 6S])IA&VJ
十三、抵押登记。(P48)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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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多个物权并存的清偿。(P50) 5oGnPF
1.多个抵押权并存:(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pwT|T;j*
2.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并存 }C"EkT!F
3.同一债权有多个抵押权: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ETV|;>v
十五、掌握动产质押(P51) 50rCW)[#
十六、权利质押(P52) ?'P8H^K6u
十七、留置权的成立条件(P54) gEIjG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7~C@x+1S/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Zla5$GM
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 3F5r3T6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