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章重点内容提示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I#@%"AW
一、经济法律关系。(P7) #W'jNX,h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P13) 3>/Yku)t
1.实质有效要件: &PgbFy
2.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QAotSO+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4) "P'W@
四、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4) [P,1UO|$B
1.无效民事行为(7种)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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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种) D@FJVF7c
3.无效民事行为和被依法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是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a4O!q;tu7
五、代理。(P16) !SKEL6~7
六、诉讼时效。(P18) ,`)!K}2
七、熟悉仲裁的有关规定。(P20) eB^:+h#A_
八、熟悉诉讼的有关规定。(P21) zT`LPs6T
1.经济纠纷的诉讼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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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判决,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jW"C: {Ol;
第二章 物权法 ES<"YF
经济法冲刺阶段备考专题 5}E8Tl
一、各章重点内容提示 teQ%t~PJ-&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pX*Oc6.0mu
一、经济法律关系。(P7) KKl8tI\u~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P13) gfFP-J3cN
1.实质有效要件: Skq%S`1%Q
2.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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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4) N:Q}Lil
四、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4)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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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民事行为(7种) YSs9BF:a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种) uJ {N?
3.无效民事行为和被依法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是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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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理。(P16) VD<W
六、诉讼时效。(P18) *R0Ae 4
七、熟悉仲裁的有关规定。(P20) Y*dzoN.sW
八、熟悉诉讼的有关规定。(P21) `$fwLC3j
1.经济纠纷的诉讼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 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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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判决,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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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权法 "fL:scq@0
一、物权基本概念(P23) I.euuzBgA
二、占有制度(P27) #xNLr
三、物权变动。(P29) 8m2-fuJz
四、物权的保护(P33) v;80RjPy>
五、所有权的特征(P35) wMT?p/9Blm
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P38) 6&`.C/"2
对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则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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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共有制度(P39) +Y0Wiwr'
八、相邻关系(P41) Ir_K83VM
九、承包经营权(P42) ?Xx,[Z&
1.承包经营权通过订立承包合同方式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JD^(L~ n]
2.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n [[rI0]g
十、建设用地使用权(P43) 6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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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出让、划拨等方式。凡是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都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gWV4vC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 eZ(<hE>
3.权利人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n5h#c 5*
十一、地役权。(P43) Sdy\s5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ZEUD] X
十二、抵押权的设定。(P45) |nk&ir6
《物权法》分别规定了7种可以用于抵押和6种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 I;S[Ft8d
十三、抵押登记。(P48) tq8B)<(]
十四、多个物权并存的清偿。(P50) f.!)O@HzH
1.多个抵押权并存:(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S2HGf~rE
2.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并存 5P,{h
3.同一债权有多个抵押权: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D ?1$I0 =
十五、掌握动产质押(P51) mA|!IhM
十六、权利质押(P52) Q?B5@J
十七、留置权的成立条件(P54) ?a+tL'D[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P%]li`56-c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HW;,XzP=
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 eva-?+n\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