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章重点内容提示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3#h@,>Z;
一、经济法律关系。(P7) )>!y7/3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P13) sl*&.F,v=
1.实质有效要件: A~8-{F 31
2.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xUIH,Fp-9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4) _x<7^^VT
四、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4) CMY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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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民事行为(7种) *4g:V;L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种) nc:K!7:
3.无效民事行为和被依法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是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MQVEO5
五、代理。(P16) nk+9J#Gs
六、诉讼时效。(P18) - S%8
七、熟悉仲裁的有关规定。(P20) =2d h}8Mz
八、熟悉诉讼的有关规定。(P21) l6-%)6u>
1.经济纠纷的诉讼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 ~.Cu,>fV
2.对于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判决,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NJ(H$tB@
第二章 物权法 5I0j>{U&
经济法冲刺阶段备考专题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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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章重点内容提示 &DWSu`z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A )xfO-
一、经济法律关系。(P7) vVH*\&H\T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P13) So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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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质有效要件: m"~),QwF9
2.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Y NG S"3F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4) n)rSgzI
四、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4) %F] :nk`
1.无效民事行为(7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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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种) h5@JS1cY
3.无效民事行为和被依法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是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MGM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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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理。(P16) 9w$+Qc
六、诉讼时效。(P18) &=laZxe
七、熟悉仲裁的有关规定。(P20) vFsl]|<;8
八、熟悉诉讼的有关规定。(P21) Ai5D[ykX
1.经济纠纷的诉讼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 &(A'uX.>pr
2.对于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判决,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0[fqF^HEN
第二章 物权法 ASaNac-3
一、物权基本概念(P23) ;V4f6[<]'z
二、占有制度(P27) 4|KtsAVp{
三、物权变动。(P29) Ufe@G\uyI
四、物权的保护(P33) Q5tx\GE
五、所有权的特征(P35) o*s3"Ib
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P38) f_ UwIP
对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则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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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共有制度(P39) q#.+P1"U
八、相邻关系(P41) 0/zgjT|fe
九、承包经营权(P42) $(;0;!t.
1.承包经营权通过订立承包合同方式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tCr?!Y~
2.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Yx<wYzD
十、建设用地使用权(P43) [2nPr^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出让、划拨等方式。凡是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都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Y`k-R:E6A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 x%,!px3s
3.权利人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 4B-Y4M4
十一、地役权。(P43) (W_U<~`t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G0v<`/|>}
十二、抵押权的设定。(P45) Eb9{
《物权法》分别规定了7种可以用于抵押和6种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 1#^r5E4
十三、抵押登记。(P48) *gN)a%9
十四、多个物权并存的清偿。(P50)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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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个抵押权并存:(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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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并存 A@JZK+WB}
3.同一债权有多个抵押权: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Vc|uQ8Mi
十五、掌握动产质押(P51) `r.
十六、权利质押(P52) K_LwYO3
十七、留置权的成立条件(P54) /SQ1i}%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K"9V8x3Wg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d]QCk&XU
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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