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章重点内容提示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ml <X92Y
一、经济法律关系。(P7) 3`S|I_$(T"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P13) T$5u+4>"
1.实质有效要件: (=}cc
2.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eVyXh>b*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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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4) "Lk-R5iFd
1.无效民事行为(7种) 4HQP,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种) +dw$IMwb
3.无效民事行为和被依法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是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swJ3_WhbdT
五、代理。(P16) '^)Ve:K-.
六、诉讼时效。(P18) HgPRz C
七、熟悉仲裁的有关规定。(P20) ;UTT>j
八、熟悉诉讼的有关规定。(P21) ^m.QW*
1.经济纠纷的诉讼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 ifTMoC%
2.对于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判决,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p,+a/*
第二章 物权法 pXf!8X&y
经济法冲刺阶段备考专题 Q?-HU,RBO
一、各章重点内容提示 4bLk+EY4A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8d|omqe~P
一、经济法律关系。(P7) j&6'sg;n)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P13) QlmZBqK}&
1.实质有效要件: 7cV9xIe^
2.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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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4)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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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4) mX3~rK>@~
1.无效民事行为(7种) =+9.X8SP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种) \g<9_
3.无效民事行为和被依法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是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Dnn$-W|NC
五、代理。(P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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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诉讼时效。(P18) g^ZsV:D
七、熟悉仲裁的有关规定。(P20) $zS0]@Dj
八、熟悉诉讼的有关规定。(P21) FjF:Eh
1.经济纠纷的诉讼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 >=Hm2daN
2.对于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判决,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c`}-i6
第二章 物权法 MF:]J
一、物权基本概念(P23) }1E'a>^|
二、占有制度(P27) 7hwl[knyB
三、物权变动。(P29) |g<1n
四、物权的保护(P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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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所有权的特征(P35) d MQ]=
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P38) [ fvip_Pt
对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则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r \+&{EEG
七、共有制度(P39) 0f~7n*XH
八、相邻关系(P41) iJ.P&T9
九、承包经营权(P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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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经营权通过订立承包合同方式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CqJ((
2.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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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建设用地使用权(P43) c@9jc^CJ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出让、划拨等方式。凡是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都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 ,1H#;j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 6(Za}H
3.权利人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w#.Tp-AZ;\
十一、地役权。(P43) ;AyE(|U+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w'a^+H
十二、抵押权的设定。(P45) v,t;!u,40
《物权法》分别规定了7种可以用于抵押和6种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 *lHI\5
十三、抵押登记。(P48) ^9*FYV
十四、多个物权并存的清偿。(P50) b<,Z^Z_
1.多个抵押权并存:(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zN-9mt
2.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并存 <cu? g
3.同一债权有多个抵押权: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Vj?{T(K1[
十五、掌握动产质押(P51) Zwy8SD'L
十六、权利质押(P52) bB^% O^:
十七、留置权的成立条件(P54) Ei!t#'*D<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Ty+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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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 (2J_Y*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