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 [E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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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3*%_bDJ,
51-52页1-6条,看一下吧,一个原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会计上收入确认时间。 6)B6c. 5o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时,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d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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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PD*)Uq&
2、纳税期限: y>DvD)
①、1、3、5、10、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0日前申报,并结清应纳税款。 as%ab[ fX
②、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次月10日前申报纳税。 Hi{1C"%
③、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写税款缴凭证的次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今年新变化!!与关税区别::自海关填写税款缴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2V*<HlqOif
3、纳税地点 7Y>17=|
①、固定业户: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纳税,也可经批准在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 <,S5(pZ
②、固定业户外出销货的,应向属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属地申报纳税。无证明的,向销售地纳税;未缴的,回属是补缴税款。 C~&~Ano,
③、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纳税;未缴的,回属是补缴税款。 X$<s@_#1
④、进口货物:报关地。 @TTB$
4、纳税申报:实践性这么强,不会考的。 |*w}bT(PfR
十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XP/ `%:
1、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及其它企业不得领购使用,但可到税务局代开(判断!!) \k69 S/O
2、专用发的开具范围 8LMO2Wyq
①、下列情况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绝对不能开) 6zGM[2
A、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p{N5eM
B、销售免税项目 +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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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s}6 a23
D、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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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zR(e>VX
F、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征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I!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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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 !&n'1gJ)kd
②、向小规模纳税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开) jM'kY|<g;
③、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应开普通票,如果对方要求,也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P!apAr
3、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自已看看书吧,没什么可解释的 ("7rjQjRz
4、开具时限:和纳税义务发生的期限一致。要求掌握,自己看书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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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HL^+:`,
①、双方都未作账务处理,退还发发票,按"误填作废"处理 =y$|2(6
②、销售方已做账务处理,购买方未作账务处理,先退还发发票,开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原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联后面。未收到购买方退还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GTlJqhk
③、在购买方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b,8\i|*!f
6、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rN:4Q]/
①、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W8$ky[2R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果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v 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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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发票后,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由税务机关统一专(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 /g_cz&luR
②、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m@z.H ;
对开票人,一律全额征补税款,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对取得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构成犯罪的,处以刑罚 _=wu>h&7
7、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是新增,但属于是了解性的内容,看看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