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M\s!!t3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ck@[% ?
(1)投资人决定解散; +g.WO5A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W72ML.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WxMv~e{U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Vvv^Er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i
9b^\&&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oANqP
2.申报债权的期限 _{b
a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i-w$
3.财产清偿顺序 @
J"1!`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UtWoSFZ'o!
(2)所欠税款 bk7miRIB
(3)其他债务 91,\y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T[7DJNdG6
5.注销登记。